“中学生救助老太”被判赔的沉痛思考(原)
据9月19日来自《新安晚报》的报道,
日前合肥市年近百岁的刘老太太,从法官手里接过4万多元的赔偿金。备受读者关注的“98岁老太与中学生打官司”一案,历经一年多的审判终于尘埃落定。读着这一新闻,心中感到特别不是滋味,它留给人们太多太多的沉痛思考。
该案大体经过是这样的:2006年3月15日,98岁高龄的刘老太太在合肥市六安路上倒地受伤,被两名中学生送到医院帮助救治。此后,老太太说,是两名学生将她撞倒在地的,医药费等损失应该由他们来承担;学生一方说,他们没碰到老太太,是爱心救助老太太,反被冤枉。随后,老太太将两名中学生告上了法庭,索赔11万余元。
是肇事伤人?还是爱心救助?这引起了世人的关注。法院一审认为,刘老太太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名中学生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刘老太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老太太于2006年3月15日下午6时左右在合肥市第四十五中学对面公交站牌人行道上摔倒致伤这一事实,两名中学生和他们的家长均予认可。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老太太系两名中学生侵害致伤,但在刘老太太陈述的受伤时间、地点,两名中学生承认在事发时确存有追逐打闹行为,以及事发后他们积极救助并陪同刘老太太去医院治疗并通知家长到医院,两名学生家长为刘老太太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等一系列间接证据,已足以认定刘老太太所遭损伤系两名中学生在追逐打闹中疏忽大意所致。终审法院最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两名中学生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刘老太太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7358.93元。
对这一案例忠言认为,无论从事实来看还从社会效果来看,都是一个存在严重疑点的恶劣判例:
其一,二审法院宣判被告两中学生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刘老太太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7358.93元,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推断来“认定”,理由荒唐
二审法院认定两被告责任的理由是:1、“刘老太太于2006年3月15日下午6时左右在合肥市第四十五中学对面公交站牌人行道上摔倒致伤这一事实,两名中学生和他们的家长均予认可。”2、“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老太太系两名中学生侵害致伤,但在刘老太太陈述的受伤时间、地点,两名中学生承认在事发时确存有追逐打闹行为,以及事发后他们积极救助并陪同刘老太太去医院治疗并通知家长到医院,两名学生家长为刘老太太交纳了部分治疗费用等一系列间接证据,已足以认定刘老太太所遭损伤系两名中学生在追逐打闹中疏忽大意所致。”
仅凭以上两点,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合理推断认定两位中学生是刘老太太摔倒受伤的肇事者,是没有充分理由的。难道不存在两位中学生“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可能吗?在这里,两被告认可老太太“摔倒致伤的事实”和“积极救治”反成了“有罪”的推断证据,岂有此理?如果两位中学生看到老太太摔到袖手旁观,是不是就没了这挡子麻烦事?退一步说,即使两位中学生就是撞倒老太太的直接肇事者,若他们当场逃离现场,或即使法院怀疑他们两个是肇事者也来个死不认帐,更不主动拿治疗费为老太太救治,是不是法院就可以推断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了呢?
可见,这一案件的推断判定证据不足,十分荒唐。
其二,此判例将对不良社会风气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前几天,笔者曾写了一篇《国民素质低下论可以休矣》的评论,分析了社会上“见义不为、见死不救、围观看热闹”现象社会原因。其中就有社会法制环境的软弱和价值导向的失误因素。坏人得不到惩罚,好人得不到好报,就不会再有人来做好事、做好人。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我的一位出租车司机朋友,遇到与这一案件当事人十分相似的经历:朋友路遇一位被撞受伤的老大爷,遂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当老大爷醒来,一口咬定朋友就是肇事者,还说“如果不是他撞的,他肯送我到医院来吗?”我的那位朋友有口难辨,也当了一会“冤大头”。
在这个案件里,两位中学生被告“认可”出事的时间、地点和“积极救治”摔伤的老太太,这是实事求是的可贵精神,也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他们的道德品质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和褒奖。即使两位中学生就是肇事者,这样的精神和做法在当今社会也是十分可贵的。比起那些肇事逃逸、袖手旁观者要高尚的多。但是,遗憾的是法院在推断认定责任的时候,这些闪光的精神竟然成为了“有罪”证据,实在令人匪夷所思,难以理解。
其三,此案例突现中国百姓养老问题的尴尬现实
在这案件报道中,没有披露刘老太太的身分和家庭境况。但是,我们从刘老太太在这一事件中,一口咬定是两位中学生撞倒自己,并在对方“积极救治”负担了部分治疗费的情况下,依然把两位中学生告上法庭的情况看,刘老太太的家境不会令人乐观。也许法院是从倾向和保护“弱势”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了老太太贫寒的家境,来推断判定了两位中学生的赔偿责任。
如果真的是从这一点出发,而不惜牺牲社会道德底线,这样的推断判定是可悲的。试想,如果刘老太太是个“老有所养”的幸福老人,有可靠的生活来源,在伤情也并不很严重,而且对方又“积极救治”,她就不会这样做。如果倒退30年,在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里,这样的事件蛮可以成为一段“人间佳话”,甚至有可能成为不是亲戚的“亲戚”。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是非难分、美丑难辩的浑浊不勘的结局。这难道仅仅是当事人和法律的尴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