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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把儿子卖给情人10万元(连载之一)

(2006-10-25 17:46:28)
分类: 如果@爱:人性化的实录
赵小姐与情人叶某于2002年1月17日在东莞新时代酒店发生一夜情。之后不久,赵小姐回潮州老家与一男子结婚。婚前,她已发现自己怀孕了,而婚后,才知道丈夫是性无能。为此,引发了一场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纠葛。
 
她把儿子卖给情人10万元(连载之一)

吴淑平/文

倾诉人:赵红霞。年龄:27岁。简介:潮州籍,做过超市经理,后来经营个体服装店。

吴淑平手记: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孩子的亲生母亲竟然把孩子“卖”给情人,而且双方还签下协议书,并由律师进行见证。这个近似荒唐的闹剧就发生在潮州和东莞这两个沿海开放城市。
       此事件当事人赵小姐亲自到我办公室向我叙述了这一事件的经过。现因其思念孩子心切,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讨回亲生儿子。

1.离奇协议:律师见证“卖子”条款

       8月5日,神情忧郁、苦闷的赵红霞小姐,一进办公室就给我出示了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她跟情人叶某于2004年5月13日签订的,协议里规定(节选):
        一、甲方(叶某)确认该男孩(指赵小姐所生孩子)为乙方(赵小姐)与其所生。双方同意儿子由甲方独立抚养,并且甲方一次性支付10万元补偿乙方。
        二、乙方若以后要探视儿子,前三年,每半年只能探视一次;三年后到孩子18岁前,每年只能探视一次;18岁以后,乙方不能擅自决定探视儿子,除非经甲方同意。即使甲方同意乙方探视儿子,每次也只能在远处望,不得近身接触,不得与儿子说话,不得让乙方的亲戚朋友接近孩子。
        三、甲方若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除已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不得向乙方收回外,还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乙方若违反协议规定,也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我发现,此协议书除双方签字和按指印外,还经过了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见证。
       那么,这个连初中学生都会认为很荒唐的协议书是怎么签订的?
       赵小姐为什么要把亲生儿子“卖”给其情人?
       而孩子的亲生父亲为什么不让赵小姐自由探视儿子?
       赵小姐收了10万元后为什么又要起诉儿子的亲生父亲?
 
2.曾经暧昧:单纯少女与有妇之夫产生了“第四种感情”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赵小姐中专毕业后,便到东莞谋生。一段时间后,她到了同学的丈夫李某(化名)在大朗镇开的一家超市任管理人员。由于李某还是一家手袋厂的老板,夫妻俩常年不在超市管理,超市的事都让赵小姐一人负责。久之,大家都认为赵小姐就是“老板娘”。
       事有凑巧,另一家手袋厂的老板叶某,因生意关系,想跟李某打交道,经人介绍,便认识了这位“老板娘”。因叶某只是说想找李某做生意,也没问李某究竟是不是她的老公,赵小姐也没有刻意去做没必要的解释。这样,两人在超市谈话竟然谈得很投机。
       此后,一来二往,虽然叶某后来已经知道了赵小姐不是老板娘,但还是喜欢跟她来往。
       不久后,叶某和赵小姐成了很暧昧的朋友,也发生过肌肤接触。而叶某早已有妻室,这对他来说,毫无疑问属于婚外恋。
       2001年11月,由于超市生意惨淡,很难再支撑下去,赵小姐只好辞职。辞职后,赵小姐跟叶某打了四次电话,要求帮助。但据赵小姐说,叶某每次接到电话后都推脱说很忙,改天再打给他。
       赵小姐觉得他是在回避感情,便决定割断这本来就不该有的第四种感情,回了潮州老家。由于想到与叶某肯定没有结果,她便决定在老家找个男人结婚,彻底忘掉这个东莞男人。(未完,待续.)
(本文选自博主吴淑平的《格调女性》一书.请勿擅自转载.点这里购买《格调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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