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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西安日报社新闻采编行为准则

(2011-02-17 22:36:06)
标签:

西安日报

西安晚报

采编准则

杂谈

分类: 新闻业务

西安日报社新闻采编行为准则
 
 
 
 
 
 
  1.真实、准确地报道新闻

  真实与准确是新闻的生命。全体采编人员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地报道新闻、传播信息。

  严守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随意夸大事实;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发布虚假新闻。

  严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不主观臆测,不随意拔高,不片面报道,不以偏概全,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新闻所报道的事实经得起真相和时间的检验。

  

  2.依法报道新闻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新闻纪律;严守党和国家秘密;遵守民族宗教政策;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不得采用不符合法律和纪律的方法获取新闻,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采访对象。

  采访时要向采访对象表明真实身份。若遇表明身份会使记者面临严重人身伤害的特殊情况,记者可以用隐蔽的方法开展采访活动,但必须在报道中加以说明。

  

  3.尊重采访对象和报道所涉及的人

  尊重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确保不在报道中因种族、性别、宗教、民族、职业等而产生对报道涉及对象的歧视。

  尊重有身体伤疾的人士,在报道中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弱智”等缺乏尊敬的称呼,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中性词语。

  尊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权利,在报道中不使用辱骂性词语;在法庭判决之前不得对审理案件作定性、定罪的报道;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符合司法程序。

  报道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性犯罪受害人时,应避免因报道对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伤害。

  

  4.坚持公正、公平报道

  新闻报道不得掺杂记者个人偏见。

  报道有争议的事件时,记者要听取矛盾对立双方或多方的观点及陈述,不得在报道中明显偏袒某一方。若经过努力仍没有采访到某一方,应在稿件中加以说明。

  采写监督报道,一定要采访监督对象,尊重其辩护、辩解的权利。

  

  5.坚持健康地报道新闻

  坚守报纸的品位与格调,坚持积极、健康地报道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新闻。不宣扬色情、暴力、愚昧、格调低下、有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

  

  6.正确、清楚地说明消息来源

  所有的事实来源必须有真实依据,或为记者亲眼所见。

  在新闻中应清楚说明新闻来源,并写全所采访的个人姓名或机构全称(读者熟知的机构可以使用简称,但不得引起歧义或过于模糊)。

  不鼓励使用匿名新闻来源。如果新闻来源坚决不愿透露身份,而又掌握有重要新闻信息,应该通过其他人士或者真实、权威的书面文件加以验证,避免使匿名消息来源成为报道的唯一依据。绝不允许匿名消息来源进行恶意批评和人身攻击。

  

  7.严禁抄袭、剽窃

  尊重所有作者的著作权,不得以任何借口把他人作品的内容据为己有,凡引用他人作品的内容必须指明出处。

  凡转载报道必须注明准确的来源,在文章前面写明“据××报报道”或在文尾写清楚“转自某报某刊”。所有转载必须出自可信赖的媒体。

  

  8.新闻报道要署记者真实姓名

  凡记者经采访所撰写的报道必须署记者的真名,以便使读者清楚地知道谁应对报道内容负责(除非报道刊发后会威胁到记者的人身安全)。如果是多个署名,第一署名者必须是该新闻的执笔人。

  

  9.不得擅改采访对象的话

  报道要多用直接引语,直接引语应是采访对象所说的原话。除对语句和语法错误进行必要纠正之外,记者不得对采访对象的话进行添油加醋或有意曲解。不得杜撰采访对象的话。

  

  10.认真核对事实要素

  采访时要认真核对人物姓名、机构名称、数字、地点、时间、计量单位等,确保事实要素准确无误。

  

  11.使用表义清晰的词语

  对未经验证或无法验证的事实,避免使用“可能”、“大概”、“也许”等猜测性词语。

  避免使用“最大”、“最好”、“最新”、“最多”等顶级形容词,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使用是准确的。

  

  12.修饰新闻照片不得损害新闻内容

  修饰新闻照片限于除去尘点和划痕,适当调整反差、对比度,裁剪画面。严禁移动被摄体位置,不得增加或删减图片内容,修饰照片不应产生误导。

  记者采访不得导演摆拍照片,不得合成新闻照片,图片说明必须符合新闻真实性原则。

  避免使用血腥、残酷的画面。避免对未成年人、性犯罪受害人造成伤害。

  如果修饰照片影响到新闻内容,必须清楚地加以说明。

  

  13.及时纠正错误并更正、致歉

  对报纸上出现的任何错误,都应及时纠正,公开刊登更正,并向读者及相关团体、个人致歉。

  

  14.不得利用报纸发泄私愤

  不得以个人好恶决定新闻的取舍;不得因维护个人利益发布不公正报道;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发表谩骂和人身攻击性的报道或言论。

  

  15.严禁“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

  严禁报社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搞“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

  新闻采编活动与报社经营活动严格分开,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记者编辑不得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为条件涉及广告业务和其他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索要钱物;不得向被采访单位或个人提出满足个人生活需求的任何要求。

  

  16.热情接待群众,准确反映群众意见

  《西安日报》《西安晚报》要及时、准确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新闻和信息,及时、准确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意见和正当要求。

  热情、真诚接待群众来访,不得冷淡、傲慢、推诿,认真负责地对待和处置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申诉和举报,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热忱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17.舆论监督不得掺杂个人私利

  舆论监督要本着有利于反映群众意见和呼声、有利于问题和矛盾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原则。采访中要多方核实情况,听取不同意见。报道要客观、真实、公正,注重社会效果,提高舆论监督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舆论监督不得掺杂个人或报社的私利,严禁利用舆论监督要挟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严禁借舆论监督之名,向单位索要广告、赞助;严禁借舆论监督之名向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或报酬。

  

  18.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西安日报》《西安晚报》及其所有编辑记者在对社会进行监督的同时,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人民群众提出的监督意见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接受,认真改正。

  

  本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日报社

  200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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