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座标表
1.按照第七、第九和第十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十二和第十五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座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2.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座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座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通过的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
在领海内,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沿海国可依本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对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a)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保护助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或设备;
(c)保护电缆和管道;
(d)养护海洋生物资源;
(e)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渔业法律和规章;
(f)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该环境受污染;
(g)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
(h)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这种法律和规章除使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或标准有效外,不应适用于外国船舶的设计、构造、人员配备或装备。
3.沿海国应将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妥为公布。
4.行使无害通过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应遵守所有这种法律和规章以及关于防止海上碰撞的一切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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