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报道:解密虚拟货币创富链条(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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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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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顾问 于国富: 所谓的虚拟物权,仅是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不论游戏玩家或是厂商,都不真正地“拥有”一款“虚拟物品”。这个所谓的虚拟物品仅仅是保存在某 至于游戏玩家花费了较多的上网费才取得装备,甚至有些玩家是用钱买来的虚拟装备,都不会让其产生性质上的转变。 如果玩家的装备丢失,玩家完全可以通过服务合同关系,要求游戏运营商履行义务,恢复 该装备,或者赔偿违约损失。这种救济是一种债权上的救济,而不是物权上的救济方式。从之前的研究来看,银行领域所称的虚拟货币,实际上是指电子货币。电子 货币的出现是新技术革命和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据说,美国国会曾经讨论对虚拟物品交易行业进行征税。但由于分歧非常大,导致最终没有结论。他们认为,对该行业的管理与规范,还远未到征税所需具备的条件。 韩国部分学者曾经探讨从 知识产权角度来保护虚拟物品,使其具备某种程度上的财产性质。但据我所知,目前也仅仅在理论探讨的层面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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