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法律分析 |
在郑州交通部门征收养路费“天价滞纳金”受到广泛批评之后,《检察日报》最近一篇文章进一步提出质疑,认为根据1999年10月31日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而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而且,《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关于加收养路费滞纳金的规定也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相抵触,应属无效规定。
抢劫犯拿了人家的钱,要坐牢。政府部门随便拿老百姓的钱,至少要给个说法吧。
前一篇:“富士康案”的法律硬伤
后一篇:招聘实习律师若干名(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