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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keso的一篇文章,立场鲜明地讨论"流氓软件"的定义。
我个人认为,如果单纯从什么叫"耍流氓"角度来讨论"流氓软件"的定义,恐怕都只是一场闹剧。
在做任何界定的时候,都要有一个标准。对于没有标准的争论,最终会沦落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糊涂账。
在现实社会中,之所以流氓被抓,是因为刑法中专门规定的"流氓罪"。原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是对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的严重犯罪分子加重处刑的规定。
在刑法上,流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
(一九九七年刑法修改之后,新《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四个新罪名。相当于把流氓进行了详细的分类。)
而我们讨论谁算是"流氓软件"时,我们并没有这样清晰的规定可以遵守。
因此,我建议大家还是换一个命题为好--"什么是非法软件,什么是软件的非法功能?"
这个问题是好回答的。
因为我们有了明确的尺度,那就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