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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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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共享软件国际论坛”上接受现场提问

(2006-08-13 16:55:19)
分类: 社会活动

提问:能不能注册一个大产品以后相应子产品都注册完了?

回答:如果大产品包括子产品,本身已经注册完了,如果从商业销售的角度来考虑,比如有可能单独销售。另外就是关于源代码保密问题,前后连续30页是普通的方式,还有例外缴存的方式,有部分代码是要覆盖的,有一些代码是要进行封存的,这些方式是可以进行选择的。

提问:现在产品注册,因为我们产品必须在国外销售的他要求必须有一个中文名,英文名作为简称或补充来注册。如果在国外发生侵权案件会怎样处理?

回答:关于名称没有特别严格的规定,名称之中包含英文并不被禁止,全称完全是英文不合适的,建议把英文后面加上软件或系统两个中文字。

提问:我一个朋友购买一个类似于网络赚钱的软件,是明码注册的软件,买了正版用户以后,发现自动向软件提交注册信息,反馈信息的形式,没有取得想要的效果,有一次帮他分析这个软件,发现这个软件提交信息提交一个国内的IP地址,也是国内比较有名的门户网站IP,由这边发了一些邮件和原来注册国外公司的原始邮件有区别的,这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我朋友能不能作为软件正版使用人提起对软件作者的诉讼?作为共享软件的作者为了保护的软件权益,可能会做一些相对过激的行为,比如我软件被破解了,如果发现被破解,可能把使用破解的用户硬盘塞一些垃圾,或者做一些格式化的危险功能,是否可以做,如果不可以做,我们底线在哪儿?

回答:第一个问题是关于软件的质量合同纠纷,软件到底具备不具备所宣称的使用功能,如果某一个软件宣称使用功能没有在软件里达到应该是一个欺诈行为,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这种情况至少可以要求退货的,如果欺诈行为明显,可以要求得到双倍赔偿,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首先是取证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能不能以牙还牙的问题,当年江民公司有一个硬盘锁,你用盗版软件把你硬盘锁了,让你蒙受巨大的损失,首先不提倡这种行为,在法律界有一个通常的说法,以侵权对侵权,这种情况双方都应当承当自己侵权的责任。有人打你一下,可能打了一个包,你拿刀扎了他一刀,你们双方都是属于侵权人,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给他人造成的后果。而不能说他先侵我权,我后面侵他权。制裁性只有国家制裁机构才能使用。如果有人扎你一刀,我们让公安机关关他几年。

提问:我们查到IP地址提供虚假信息,这IP地址提供商是否要承担责任?

回答:它是共享软件编写者提供,还是它也是受害者呢?

提问:如果是虚假电子邮件的产生源头,是否有这个责任?

回答:如果是一个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只涉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是一个侵权纠纷,看谁侵犯你权利就可以。

(以上文稿未经于律师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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