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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与强奸

(2008-01-18 12:28:42)
标签:

许霆案

无期徒刑

强奸

atm

杂谈

分类: 观察

xin_360504212241953299434.jpg

 

沸沸扬扬的许霆案如今有了新的进展,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又一次引发社会各界七嘴八舌。许霆案本身并不复杂,这厮来到银行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发现每次取100元,银行卡里却显示只少了1元,于是他以为遇上了聚宝盆了,短时间内疯狂取钱,一共取了17万多,自己取了还不够居然叫上了好友一块享受天上掉金砖的好事。不过,毕竟这是不义之财,事发的一刻,许霆锒铛入狱,一审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的罪名判处这个贪婪小子无期徒刑。

 

判决之后,许霆自己觉得冤枉,法律界以及社会各界也觉得这事有说头,判个无期徒刑有些论理不清,与实不符。争论的焦点好像在几个方面:

 

一是ATM自动柜员机算不算金融机构?回答自然各异:算的;不算的;算是算但是与一般的金融机构不一样。二是银行有没有责任?回答也有几个,有与没有,不过也有些扯不清,因为如果说有责任那么该谁了负责呢?要说没有责任,这自动柜员机的的确确出现了问题。

 

第一个问题分歧显然更大一些。如果说ATM机不算金融机构银行肯定不认可,但是事实上它与一般的金融机构的确不同,起码要处罚它很难实现,总不能来个判处ATM机无期徒刑吧?如果认定ATM机有过错,那么推定拥有ATM机的银行负责任似乎也顺理成章。当然,这仅仅是我们这些不懂法律条文的人这样以朴素的感情说话,真正在法律上能不能站住脚找出根据来,还得专家说了算。

 

第二个问题显得更直观更感性一点。我就联想到另一个罪名“强奸”。一个人违背另一个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大约这可以叫做强奸,这是很明显的,没有什么争议。不过要是条件变化一下,要是那个女的(当然也可能是男的)处在一种特别状态,比如她(他)将自己的衣服扒光,躺在那里并且做出欲火焚身的模样,另外一个人上前看见了,本来他(她)并没有想过要强奸她(他),可是看见这样的情形还是控制不住自己逞一时肉体之快侵犯了她(他),事后那个女子(或男子)状告有人性侵犯。有人很形象地将这种事称为引诱犯罪。

 

这与许霆案的确有些类似。许霆一开始去ATM机取钱时肯定没有想到可以不费吹灰之力拿到那么多本来不属于自己的钱,而且也可以肯定他知道这样拿钱是属于不法行为,只是当ATM机发生故障时才萌生了犯罪的邪念,也许在他看来不拿白不拿,又不是我故意要偷要抢的。这里,ATM故障就像是那个女人脱光了衣服招摇一样。当然,要是遇见坐怀不乱的柳下惠之类意志坚定分子,任是如何诱惑也不会动心,自然也不会上当受骗或者动了淫乱之心。不过一般的凡人大约都会动点心思,心旌飘摇,如果再缺乏一点法律约束观念,最后落了套走上犯罪的道路那是很自然很滑溜的。在本案中,许霆肯定不是一个意志坚定法制观念很强的人,遇见了以为有机可乘的事情,贪婪了一下,一念之差竟至作奸犯科。

 

我想,作为一部科学的以人为本的法律,既要惩罚那些为非作歹故意以身试法的恶人,但是更要惩戒警告那些有这样想法,可能作案的人,要用法律的手段来预防犯罪。要惩罚强奸人的人,要惩罚利用ATM机错误捞钱的人,但是,也决不能放过那个脱光了衣服诱惑别人犯罪的人,要让出现了错误的ATM机承担必要的相应的后果,否则就有失法律的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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