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贪墨了多少钱才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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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宗衡广西自治区胡长清成克杰巨额财产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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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一案正式宣判,刑至死缓,保住了一条命。经审理查明:许宗衡先后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万余元。数额巨大,是名副其实的巨贪。这样的巨贪最后居然能够保住性命,有些不可理解。记得当年官至江西省副省长的胡长清被认定索贿受贿544万元,行贿8万元,巨额财产161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最后被判处死刑。而新中国成立之后被判处死刑官职最高阶的是广西自治区原主席,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的成克杰,法院最后认定的受贿为4109万,最后成克杰被注射死刑的。
上述三位贪官,成克杰官最大,贪墨的钱财也最多,难逃一死,自然很可以理解,这样的贪官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胡长清犯案,贪墨的钱财即便是加上那些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总共也就700万多一点。相对比许宗衡,胡长清简直就是小贪了,可是最后结果是许宗衡保住小命,而胡长清被判死刑。
审理许宗衡案件的郑州中院倒是说得很清楚:鉴于许宗衡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样是贪墨高官,为何命运却如此不一样呢?在一般人--法律的外行人士看来,贪墨多的倒是留着不毙,贪墨数额少的倒是拉出去砍了,这贪墨多少该死难道就没有一个标准吗?
我知道这样看法很粗陋,很幼稚。想来,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贪墨行为的判决,依照的标准是多方面,其中包括钱多钱少,性质恶劣程度,有没有立功和其他法定减轻罪行的事实,还有犯案时的政治形势等等。道理是这样,也是说得通的,可是从一般普通老百姓的理解来看,贪墨的数量总应该是第一位的,就像小偷,偷一块钱和1000块钱怎么可能一样呢?要是两个人被判了同样的刑罚,那个偷了一块钱的小偷不觉得亏吗?事实上,从客观的角度说,这样的刑罚能够积极地起到惩戒犯罪,遏制贪腐的作用吗?会不会导致这样的负面效果产生:要么不贪不腐,要贪就贪大的,所谓一不做二不休,小贪也可能被杀,大贪也可能保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