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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费计入受贿:看你怎么玩女人不要钱。
报载:浙江省丽水市检察机关第一次将行贿人支付的嫖娼费用计入受贿人受贿金额,尽管当事人温某,没有接受现金,只是接受了高档衣物、手机和嫖娼费,照样被认定受贿判刑。据说,这在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的案子中是首例。
看完这则报道,不禁叫好。终于有了案例,可以惩治那些以权谋色,权色交易的腐败分子了。温某的腐败过程有些下作,不说也罢,反正就是有人看中他手上的权,为了谋私利,慢慢渗透,一点一点地将温某的裤子脱下来。不过在很多情况下,这样的交易并不会被起诉,要是某个人贪了污受了贿,也就是拿了真金白银,或者是容易计量的有价物品,书画文物,高档商品等,很明显那是犯了受贿罪,触碰了高压线。而此等肮脏下贱之事最多受些白眼或者谴责,劣迹败露,至多也是双开之责,仅此而已。但是本案却不然,你睡了女人,有人帮你掏钱,这钱也要记在你的帐上,算你受贿。
这样的认定当然在法律上是有一番争论的,不过那是司法部门内部怎么研究怎么讨论的事情。我以为这样的认定有着很现实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人行贿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什么赠送书画了,美其名曰雅好赏玩;什么邀约游山玩水了,结伴同游,共赏大好河山;还有为有权人子女出国深造出资了等等,这些手段有一些有着很强的欺骗性,很难界定到底是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还是权钱交易,被打了擦边球钻了法律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