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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垫款被处罚

(2018-02-07 18:25:4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银监罚〔2015103

 

单位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陈塘庄支行

    址:天津市大沽南路880号增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支行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办理国内信用证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支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支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610A公司在你支行办理国内信用证,受益人为B公司,金额为2250万元。2014612日,B公司以上述信用证在你支行申请卖方融资,融资金额2250万元,用途为向C公司购买商品,信用证出现到期垫款。A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共计20张金额2340万元,发票信息与报税记录不一致。经查询资金流向发现,该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款项2250万元先后回流至A公司在他行账户。

以上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四十九条、《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对你支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你支行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会计部,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号:75080188000020407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处罚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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