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拍卖房屋,所产生的税款,应该由谁来承担,被执行人还是拍卖的买受人?这是双方都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
这次的这个案子,2021年,被执行人的房子被网上拍卖,拍卖公告中,写明“案涉房屋的拍卖公告已经约定所有涉及的相关欠费、税费及办理权证等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标准,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执行法官仍然决定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毫无疑问被执行人不干了,提起执行异议。我们律师代理的就是执行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
二
执行法官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包括我和同手的时候,也都给了对我不利的意见。法律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20年9月2日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
您提出的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年8月2日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本案中,贵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涉案财产时,发布拍卖公告,该公告第2项中载明:“所有涉及的税费、欠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全部由买受人承担”。该司法拍卖公告一经公布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司法拍卖公告的税费承担条款直接影响涉案财产的竞买参与度以及竞买财产的拍卖成交价,直接影响相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上述拍卖公告内容有充分正确的理解。买受人参与竞买时,对于可能产生的税费应当是明知的,其自愿参与竞买说明同意并认可公告中所明示的税费负担,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税费。贵院在《竞拍须知》第8项中载有“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有涉及的税费、欠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的内容,该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并无违反,属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而拍卖公告中关于税费承担条款具体明确。虽然我国有关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贵院拍卖公告中的税费负担条款并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综上,本案涉案标的物拍卖成交后,标的物转让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照拍卖公告内容处理。
2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该文仅仅系一答复,且系税务机关之意见,而非最高人民法院之意见,于本案无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修改,仍应适用。
税费承担应以拍卖公告为准。
四
经过两审执行异议,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裁定税款由买受人承担。
我是康律师
20220316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