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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劳动法案例——公司裁员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判决支付2倍经济赔偿金

(2018-12-12 22:52:23)

 

公司任性裁员,不依法处理,就很有可能变成违法裁员,也就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看过我上一篇文章的读者,可以知道苏某打的这个官司,其实已经很客气了。

 

看案子

 

孙某于2013425日入职某工业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自201512月起,因工业公司生产经营出现问题。2016811日,工业公司以用人单位裁员为由,解除了原、孙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为孙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工业公司提供的工资统计表,结合孙某提供的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082.5元。庭审中,孙某对工业公司提供的工资统计表中记载的其入职工业公司处的时间及工作年限为33个月无异议。另查明,工业公司此次裁员共计六十人,裁员理由为:”因国际经济大环境以及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裁员。”庭审中,工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此次裁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工业公司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77.5元。

 

这里的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41条下面还有一堆,但真正重要的就是上面的这句话。公司裁员没走上面的这些程序,官司就要输。

 

今天的这个案子,这个公司裁了60个人,法律上有这么大的问题,是不可原谅的。

 

案子说完了,说点题外话。现在的大环境,经济不景气,而且会越来越不景气,裁员的公司就会越来越多,这其实是公司的正常的经营行为——有扩张就有收缩。“断臂求生”,是对裁员经常的一个比喻。吹毛求疵一点,“断尾求生”,我觉得是更好的用语。先活下来,以后再长个尾巴比以前还大,也未可知。好过大家抱着一起死。

 

我是康律师,欢迎关注交流。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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