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事执行案例——人死债不灭,可追加被执行人

父债子偿,人死债消,这在法律上都是不对的。
直接看案子。
案子一:
经审查,本院XXX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件中,被申请执行人已死亡。被申请人名下的XX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该房屋被申请人拥有的份额应作为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之父、母,儿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承担的责任限于从被申请人继承的遗产范围内。
案子二:
经审查,本院XXX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死亡,其配偶(亦为本案被执行人)、父母均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被执行人对大连XX号房屋拥有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第三人(其父母)未明确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其父母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承担的责任限于从被执行人继承的遗产范围内。
法律规定: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两个案子,一条法律规定,可以把这事说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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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