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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的失误,就是没拿走马蓉的手机

(2016-10-18 23: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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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案,以及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今天在北京朝阳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对于法院来说,证据交换事实上已经进入了案件的审判阶段。由于庭审不公开,所以双方的证据以及庭审进程,外人无从获知。仅仅能从一些公开出来的信息,去猜测审判的 情况。

 

大家都关注的,是马蓉是否出轨宋喆?很多站在王宝强一方的人,咬死了马蓉肯定是出轨了。可是法庭看的是证据。有充分的证据,王宝强此节赢,可以因此而适当多分财产;反之,没有充分的证据,那么此节不影响财产分配(如果一方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另说),王宝强还有可能输了名誉侵权的案子。

 

本文只探讨马蓉的微信记录这一节(这个是王宝强律师转发的,疑似是王宝强发现马蓉微信记录之后用自己手机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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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照片上看,其能够被法庭认可证明效力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原因显而易见,随便找个差不多模样的手机,找两个微信号修改下头像聊天,然后再拍下来聊天记录。这样的证据当然不能用。

 

作为同行,我推测王宝强的律师可能会申请法庭调取马蓉和宋喆的微信服务器端聊天记录。继续推测,这样的申请法院不见得会同意,就是同意也未必能调取的到。因为按照公开的信息,腾讯并不保存个人的聊天记录。他就没有,你上哪调取去。

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书中有云,“庭审中被告对于上述微信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连贯性有异议,遂申请我院调取微信记录。20151223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鉴于用户网络通讯属点对点通讯,我公司技术上无法对通讯内容做记录,因此无法提供相关证明”。

说的很清楚

 

上段说的是“公开的信息”。现实中,也许不一定。前几天刚刚出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微信聊天就是“即时通讯”。如果腾讯不保存,公检法上哪调去?

 

再说个事,我以前也写过的,就是抓“海天盛筵女卖淫”的那个案子,枣庄警方获得的案件信息,就是“枣庄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的民警在日常网上巡查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聊天内容,通过这奇怪的聊天内容,枣庄公安成功破获一特大网络卖淫案”。聊天内容如果没有保存,警方“日常网络巡查”个什么?

 

对于我们国家公检法强大的办案能力,我是绝对相信的。要是微信上可以随便说话没人管,那不反了天了,怎么可能?

只不过普通人,在民事案件之中,拿不到而已。

 

结论,就是上面的猜测,王宝强无法通过法院调取到马蓉宋喆的微信记录。

 

早知今日,当时王宝强发现马蓉手机的聊天内容的时候,为什么不把手机直接拿走呢?至少也可以去对聊天记录做个公证,之后再还给马蓉。就没有了上面的这些烦恼。

 

最后一个问题,王宝强拿走马蓉的手机,违法吗?不违法。夫妻共同财产,拿了就拿了,至于说隐私权,违法的隐私权法律不保护。

 

 

康振宇

2016  10  18  23:38

 

 

 图片取自网上

康振宇,律师,法律老师,时评作者。微信公众号“KZY2015”,微博“康振宇律师”,关于法律,时政,摄影,欢迎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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