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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到期要收费续期,于法无据

(2016-04-18 00:53:18)

 http://s10/mw690/001wXJVSzy70ZyF0aNja9&690


——对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国家确实没有规定。正因如此,温州国土局更无权私自决定来收费。“法无授权即为禁止”,不懂?

 

温州最近出现一部分市民,他们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根据报道内容看,这个“三分之一”,是按现在重新评估的当前土地价格续费。而这个评估价格恰好大体相当于这些房子现在房价的三分之一。如果不续费会咋样?按报道看,目前会让房子无法交易,不给办交易手续。

 

对此,温州国土局是这样解释的:

土地使用权70年的房子,好比4S店里的新车,而只剩两三年使用权的房子,好比开了10多年的二手车,这两者的价值哪个高哪个低,大家一看就知道。目前房地产市场透明度不足,很多买房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土地使用权年期对房产价值的意义,房子本身说白了就是砖块水泥,房产的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土地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只规定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需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交纳标准都没有明确。

 

这种报道总是让人觉得很有意思,就是当你觉得他已经到了底线的时候,他总是有办法给突破了。更有意思的,他的解释,看似似是而非,却也头头是道,竟让人无言以对。

 

实际上,一番“解释”,目的只有一个,收钱。既不合法,更不合理。

 

  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土地都是私有制。中国在“新中国”以前,也是土地私有制,都几千年了。在自己的土地上,想种啥种啥,想盖什么房子就盖什么房子。

中国在“新中国”之后,确切讲是1953年之后,土地变成公有。农村土地变成集体所有制,理论上,土地还归农民,只是变成了集体所有。而城市里,土地变成国有。注意,在城镇土地国有化之前,城镇土地也是私有的。私有的土地被国有化了,肯定是有人不同意的,不同意也肯定是没有用的。

现行的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制度,是从香港搬过来了。全世界之前有这制度的,是香港和新加坡,那是因为这两个地方,都是英国的殖民地,土地是英国的。所以产生了“租土地”的问题。而中国,在80年代的时候,要把土地流转利用起来,就借鉴了香港的制度。大概是这个制度对政府最有利吧。

人民在自己的国家上租土地住,这是中国贡献世界的一大创举。

 

  房屋“产权”,也是一个创造,不是传统法律的概念。“产权”,实际包括了对房子的所有权,和对土地的租赁权。前者无期,而后者有期。但实际情况是房地不分,基本矛盾就出来了。

 

  上面两个是大背景,回到温州国土局这个问题上来。上面说了,房地不分。现在是土地使用权到期了,逻辑上,要么交钱续期(有本事你去收钱去);不交钱就应该拆房(有本事你拆房去)。

温州国土局是怎么做的呢,是要求按照房屋价格三分之一补交土地出让金。100万的房子要交30万,变成了130万,那这房子肯定没人买了。房主也不可能70万卖房。那这交易肯定黄了。而且,这不是一个房子,而是整个温州的二手房交易市场。

 

  温州国土局要求补交的,只是在房子流转的时候,也就是交易或者继承的时候;否则,即使到期,也继续居住(人家也可以对外出租),不收费。那么这里的公平,从何体现?

 

  比方说一个房子的土地使用权是20年,现在过了19年,那么如果买卖双方约定,只按照10年的土地使用权来交易,人家买方只买1年的土地使用权,那是不是就没有国土局什么事了?

 

  就算国土局说的有道理,开了10年的二手车,肯定不可能和新车一个价。而买卖双方也确实把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考虑进去了,原本100万的房子,现在只卖70万。可是收税的时候,很有可能还是要按照评估价100万来收税的。这个事情不知道国土局和税务局是怎么沟通的。

 

  拆迁的时候,是从没听说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来确定拆迁补偿价格的。否则的话,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土地是一分钱不用补偿的。温州能够这么拆迁?好厉害!而如果拆迁的时候不考虑土地使用期限,那么在房屋交易的时候要考虑土地期限,这二者如何共存?

 

  对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如何续期,国家确实没有规定。正因如此,温州国土局更无权私自决定来收费。“法无授权即为禁止”,不懂?

 

  全国20万亿土地出让金去向不明,这数字还在时刻攀升。土地是国家所有,不是政府所有。政府把钱收走了,花到哪去了?

收钱明白,花钱糊涂?

 

最后,土地公有,是中国房地产乱象之源。这个问题不解决,只考虑怎么收钱,未免杀鸡取卵,贪心不足。

 

 

康振宇

2016  18  0:38

图片取自网上

康振宇,律师,法律老师,时评作者。微信公众号“KZY2015”,微博“康振宇律师”,关于法律,时政,摄影,欢迎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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