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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救人被狗咬筹药费,应为诈骗

(2015-10-22 2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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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别人的善心进行诈骗,比利用贪欲诈骗更可恶,一定要重罚。

 

近日,安徽利辛女子李娟因见义勇为救小女孩被恶犬咬成重伤的事,持续在网络发酵,目前爱心款超过80万元。而记者调查发现,与所谓见义勇为的情节形成反转的是,李娟并非在回家路上受伤,而是在男友张某某的养狗场内被狗咬伤。今天在南京的医院里,张某某也承认,自己撒了谎,但他也表示,所有善款将用于女友治疗。

 

这是诈骗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每一个特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筹医药费。

虚构事实:谎称救人被狗咬伤。

骗取数额较大:80万,已经是数额特别巨大了。

主观方面:故意。故意撒谎,欺骗大众。

客观方面:通过说谎,实施了欺骗行为。致使善者相信,从而主动的将钱财交付张某某。

完全符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

 

可能会有人有困惑,李娟是真的被狗咬伤了,张某某还是诈骗吗?当然是。张某某没有在被狗咬伤环节说谎,而是在被狗咬伤的原因上说谎。而之所以说谎,就是出于骗取善款的故意。如果是一个普通的被狗咬伤,就像事实那样,也有可能会有人捐款,但不会有什么轰动的效果。而说因为救人而被狗咬伤,这当然会引发别人强烈的同情心,从而骗取善款。张某某在说谎的时候,显然是明知这个道理的。

 

那些打电话诈骗的,路边装乞丐骗钱的,很多不都是把自己说的很惨吗?都是诈骗。

 

至于说把钱用在医疗费上了,能免除诈骗的责任吗?不能。诈骗罪只追究骗钱的行为。至于说钱怎么花的,与诈骗无关。

 

而且我认为应该重罚。被狗咬伤了,当然可怜。但这不是故意诈骗社会的合法理由。利用别人的善心去诈骗,比利用别人的贪欲诈骗更可恶。此事不罚,不重罚,就一定会冒出各种各样的类似的诈骗。社会的善心都被欺骗,都愤怒了,都麻木了,那么真的有人因为见义勇为而受重伤,需要医疗费的时候,怎么办?

 

 

康振宇

2015  10  22

 

康振宇的微信公众号,KZY2015,关于法律,时政,摄影,欢迎关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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