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定罪“强奸”判决对吗
(2015-03-04 00:23:56)
——不管法律写的多么不对,都应该执行。法律的尊严和稳定,比个案的严惩罪犯更重要。
据四川商报:两名四川邛崃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检察院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
这个判决很有问题,问题在罪名。明明是“嫖宿幼女罪”,怎么能定罪成“强奸罪”?
看上面的案情,那么显然是两起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和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法律上有明显区别:
强奸罪此处的表述,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里的罪犯和被害者在发生性行为的时候,没有金钱往来。因为一般强奸罪是“违背女性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所以此款的规定,通常是指幼女自愿的情况。
而奸淫幼女罪此处的表述,是“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嫖宿”,就需要有金钱往来,有“嫖资”。而本案当然是符合此罪的。
把“嫖宿幼女”,定罪为“强奸”,从给罪犯量刑的角度,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是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个没有其他情节的“奸淫幼女所构成的强奸罪”,量刑是3年到10年,即使“从重”也超不过10年。前者比后者判的还重。那么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法院以强奸罪判决,有什么意义呢?也只判了5年而已,嫖宿幼女罪的最低量刑。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这意味着不管法律写的多么不对,司法之中都必须执行。当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刚刚出台的时候,写的是只要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机动车一方都需要赔偿。这当然不合适,全国法律人和开车的都哗然。可是没有办法,法律这么写的,法院就必须这么判。直到一年之后法律修改。本案也一样。笔者完全赞同废除“嫖宿幼女罪”。可是现在《刑法》还没改。别说是最高法院赞同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就是全国人大的表态,只要不是立法,那也对抗不了《刑法》的现行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稳定,当然比一个个案中对罪犯的处罚更重要。在一部法律规定之下,今天这个案子定了强奸罪,可是以前所有的案子都定的嫖宿幼女罪。谁错了?
笔者不想客气,今天这个案子判错了,定罪错了。对于两个罪犯来说,定什么罪名意义不大,量刑能够接受就行。可是对于法院来说,定罪错了,就是错案。而且还有个严重后果:这个案子中还有两个介绍人龚某某和杨某。如果是嫖宿幼女罪,那么龚某某和杨某就是引诱幼女卖淫罪,也要判5年到15年并处罚金。可是本案定了强奸罪,那么就没龚某某和杨某什么事了。事实恐怕也是这样,我没在新闻中看见龚某某和杨某有刑事责任的报道。
康振宇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