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公车被猥亵为何无人帮忙
(2014-12-12 14:35:31)
——无人见义勇为,是因为成本太高。
12月5日下午,在南阳通往社旗县的一辆大巴车上,22岁女孩刘乐(化名)在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在女孩反抗并向大巴车司机求救并要求其报警时,该司机没有及时施救,造成女孩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车,遭遇殴打。昨日记者从社旗县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
刘乐今年22岁,在12月5日下午乘车回家途中,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上车后坐在她旁边,用手有意碰撞她的下肢。刘乐于是用提包挡在两人之间,但该男子仍然对她动手动脚。“我立刻站起,要求司机报警。”刘乐告诉记者,但司机没有报警,大巴车一直向前开。
二
先看猥亵。《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新闻中,如果单看“50岁男子有益碰刘乐下肢”,似乎尚不至于说构成猥亵罪,因为在碰刘乐下肢的时候并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强制”猥亵。以猥亵原因将男子行政拘留,可以接受。
但是接着看车下。“两名男子将刘乐推下车,抢夺其提包和手机,并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刘乐昏迷倒地”。这明摆着的是个抢劫,而且抢劫的行为应该是从二人把刘乐从车上推下车的时候就开始了。根据《刑法》对抢劫的规定,这是起刑就是10年的重罪,上不封顶。这种公车上的抢劫,导致坐长途车的人人自危,社会危害巨大,必须要严格办案,依法处理。
可是,当地警察是怎么处理的呢?“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这是怎么回事?
三
新闻爆出来之后,很多评论指责大巴上的其他乘客,无人见义勇为,有违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云云。这样的评语下的过早。2001年的时候,一辆四川去广东的长途客车上,罪犯强奸了3人共5次,车上其他42人同样也没人站出来制止。再换其他的场合,眼看着犯罪分子正在施暴,旁人却视而不见无动于衷的事情,在这些年,不是一件两件。这种“见义不为”的事情,已经是一件社会性的事情,就一定会有其背后的原因。本段先说“当英雄的成本”。
在我国,当英雄的成本高昂。常常有新闻说的是,路见施暴,站出来营救,结果是救人的人被打坏,医药费都无人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站出来救人的人(暂称呼其“英雄”),被罪犯打坏,可以向罪犯索赔。可是罪犯要么是跑了没抓到人,要么是抓到了可是没钱赔。法律还规定英雄可以向受益人索赔。可是被营救的人,要么是无力赔偿,要么是更令人齿冷的不愿赔偿走人了之。导致的结果,是“英雄流血又流泪”。
各地政府倒是有见义勇为的奖励办法,可是标准极低。以大连为例,见义勇为,光荣牺牲的,奖励15万元,这已经是最高额度。可是现在正常的死一个人,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就60多万。如果再加上抢救的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超过百万也不罕见。相比而言,15万的奖励数额,显得多么苍白。
做“英雄”的成本高昂,做罪犯的成本反而低廉。就好像上述新闻,公车猥亵加抢劫,只行政拘留15天。这是在惩罚犯罪还是在鼓励?
四
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大巴车上好几十人,对付罪犯的话绰绰有余。为什么无人站出来呢?
这是因为车上的人都不信任别人。
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对于其他乘客而言,如果是自己站出来对抗罪犯,那么如果是有别人同时也站了出来,那么就可以制住罪犯。可是如果是只有自己站了出来,别人都不动,那就变成了自己独立对抗罪犯,就要面临非常大的威胁,自己的成本和风险都要大大提高。所以还不如坐在座位上什么也不做,也就没有任何损失。
当一个人处在一个对别人的都不信任的环境下,就会出现这样的“囚徒困境”。这一车人是这样,换一车人,也同样是这样。
五
找到了问题,也就找到了答案。所以我认为,应该大幅提高见义勇为者的奖励。15万当然不够,何不提高到150万,到200万,甚至更多。不光是要覆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这些经济损失,而且还要有足够的钱来抚慰英雄家属,告慰英雄的在天之灵。如果是没有牺牲,奖励就应该覆盖医药费、误工费等,还要另行奖励一笔物质收入。这笔钱由政府负担,应该是花的值,也花得起。因为需要奖励的英雄毕竟是极少极少数,可是带来的社会风气的转变,却有可能是震动性的。奖励英雄,打击罪犯,人们就会敢于做硬性,乐于做英雄。
大幅提高奖励的同时,还有助于打破囚徒困境。回到大巴车上。只要有一二个人勇敢站出来,那么站出来的人就会更多。打击罪犯的同时,每个人的风险都会降级。这才是良性的社会运转机制。
康振宇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