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性骚扰 的法律缺陷
(2012-07-27 01: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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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反性骚扰 的法律缺陷
每个人都可能会遭遇性骚扰,而这样普遍而且重要的事情,反而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康振宇
一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九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干预、制止;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其他省市的规定大致形同。就用这规定展开我的论述,来看看其中的法律漏洞到底有多少。。。。。。
二
什么是性骚扰,这是反性骚扰立法最起码要做的事情,然而法律上并没有界定。规定上面只是说了哪些形式的性骚扰。至于说性骚扰本身,没有提及。连性骚扰到底是个什么意思都没说,这叫人在实践中如何运用?
其实要定义应该也不是那么难的事情吧。性骚扰,是性加骚扰。规定中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这说的其实是行为的方式。必须把“性”给定义了,比如说,“语言中含有性行为,或者希望发生性行为的意愿”等,可以以列举的方式来写。这个定义并不容易,但是再不容易也得做,不然这规定整个又什么用?
三
“第十九条 禁止……”。这规定上来就禁止,禁止了所有的性骚扰的行为。乖乖,也不知道立法者是漏了还是故意开个玩笑——起码要考虑被骚扰者的意愿嘛。比方说两口子,比方说男女朋友,哪有不骚扰的道理?老婆不让性骚扰,这老婆要她有什么用?老公不性骚扰,这老公是不是不行?
这又是一个核心问题,其实是关于“骚扰”的定义。你情我不愿,才叫骚扰。你情我愿,那就是半推半就,甚或欣然接受了。。。
四
哎!中国男人真惨!所有的反性骚扰,都是写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实施规定里面,男人的反性骚扰立法,目前空白。这真是广大色女的福音!男人当然也会被性骚扰,前几天还报道出来说国外的某女在同事面前不雅动作吃雪糕被控性骚扰。不过男人们实在也来不及抱怨——就连强奸男人罪还是法律空白呢。。。。。。
五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这又是问题了。已婚为妇女,未婚为少女。妇女不能性骚扰,少女可以随便骚扰?色男福音啊。。
六
最大的难题来了。大多性骚扰,都是一男一女独处,就算是骚扰了,举报了控告了起诉了,却举不出有力的证据,导致白白被骚扰了。这个是诉讼法的问题。我国法官的自由心证的权力本就小的可怜,法官还基本不用。于是可以设想的情况是被骚扰方满腹屈辱声嘶力竭,却因没有证据而败诉,赔了身体又搭钱。要是有大陪审团就更好了,12个陪审员看原被告的表现来做出判断。不过这都涉及我国诉讼制度的根本修改,在能看到的一些年内基本不可能。官司打不赢,立法也就意义不大了。
七
即使,偶尔,费了大劲,幸运,打赢了官司,判决的赔偿却又少得可怜,让人心冷。这又不是单纯性骚扰立法能够解决的问题了。我国连人命都不值钱,精神损失费能判决的可说是了了,往往还得是残了甚至死了才有。一个性骚扰,听个段子,摸几下,能判多少钱?违法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维权收益太小。这性骚扰怎么反?
八
每个人都有可能被性骚扰,不管年龄,性别,甚至不管场合。这种问题才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问题,就像婚姻,劳动等,这关系到基本人权,远比什么经济发展对外贸易之类的事要重要的多。然而这么重要的事情,我国的立法基本无用加空白。这么重要的问题,却难入立法者的法眼。何谈法治?
康振宇
2012 07 27 1:13 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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