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dlwb.cn/news/detailnews.htm?id=8020
来源:大连晚报 编辑:叶鹏 时间:2009-05-21
■本报记者 唐枫 实习生 李楠
本报讯
金州区一家饭店今年年初租下一个几百平方米的公建,准备装修后开张。这边装修,那边饭店招聘,公开招聘服务员、大堂经理、销售人员等十几种职位。小王是某大学去年毕业的大学生,由于毕业后找工作连连碰钉子,只能在家待业。一日,小王路过这家正在装修的饭店时偶然看到了招聘广告,在找工作数次无果后,小王决定屈就到这家饭店碰碰运气。经过简单交谈,对方让小王第二天带相关资料来正式面试,小王回去后精心准备。结果第二天应聘时,对方觉得小王学历太高,专业又不对口,又没有任何工作经验。如果只安排做个服务员又有点屈才。经过小王的一再请求,对方才勉强同意让小王在饭店大厅做销售。
终于获得第一份工作,小王觉得虽然起点低些,但也很满意了。饭店方与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饭店正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需注意安全,否则发生伤亡事故,饭店方概不负责。”小王因工作机会难得,未仔细研究合同便在合同上签字。
半个月后,在装修过程中,因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小王在安装天花板照明灯的时候一脚踏空,从梯子上坠落,后脑先着地,当场身负重伤,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刚找到工作的孩子就这样白死了吗?
家长找到饭店,没成想,饭店拿出小王亲笔签名的合同,家属也傻了眼:饭店方以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需注意安全,否则发生伤亡事故饭店方概不负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难道儿子就白死了?小王家长找到大连同泽律师事务所康振宇律师咨询。康律师对饭店的合同提出异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赔偿20万元,签订的“生死合同”不算数
在法律面前,饭店承认自己的过错,经律师调解,饭店一次性给付小王家属20万元,作为工伤赔偿。
康律师点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是自宪法而下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饭店招聘员工,安排装修以及日后饭店营业,应该对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给予劳动保护,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及人身健康。饭店方与员工约定“乙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需注意安全,否则发生伤亡事故,饭店方概不负责。”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也违反了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方面的要求,属于无效约定。饭店方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小王家属支付相应的工伤死亡赔偿。
|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