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司法专题◈ |
陈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陈某承租王某位于市中心的商铺,租赁期限为5年。后来,王某在没有通知陈某的前提下,将商铺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刘某,且刘某交付了全部购房款300万元,双方当天就办理了该商铺的过户登记手续。陈某得知此事后,即向王某表示自己也有能力购买此商铺,王某则表示并没有约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并要求陈某立即搬离商铺。请问:陈某是否有权主张王某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呢?
当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第三人已经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出租人转卖已出租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陈某不能向法院主张刘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继续使用该租赁房屋直至租赁期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前一篇:失眠,睡不着?按按人体睡眠穴
后一篇:顺周期和逆周期是什么意思?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