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职小辞典】合作、预期违约、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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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意义上的合作的“四共”: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对外是我个纳税主体。
2.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未到,一方以声明的形式明确提出将不履行合同,另外一方可以声明对方构成违约而采取法律手段,不必等到履行期届满。
3.保证保险合同:被保证的债务人未按时还款或以欺骗舞弊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保险人须先行赔偿,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它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因此,既有保险合同又具有保证合同的特性。梁慧星主张:“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一)对于保险法和担保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法虽有规定但适用该规定将违背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和目地的情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三)对于保险法未有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2.预期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未到,一方以声明的形式明确提出将不履行合同,另外一方可以声明对方构成违约而采取法律手段,不必等到履行期届满。
3.保证保险合同:被保证的债务人未按时还款或以欺骗舞弊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保险人须先行赔偿,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它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因此,既有保险合同又具有保证合同的特性。梁慧星主张:“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一)对于保险法和担保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保险法虽有规定但适用该规定将违背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和目地的情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三)对于保险法未有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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