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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草根博览|干货!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汇总

(2017-08-22 16:31:50)
分类: ◈司法专题◈
1.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吊销、注销的区别:
违法许可或违 法申请许可——>撤销;(违法许可被撤销后被许可人合法利益受损——>应当赔偿)
许可依据或情势变更,为了公共利益——>撤回;
违法实施被许可的事项——>吊销(实属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注销

2.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委托区别:
行政许可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是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可以是事业组织)。

3.应当告知有权要求听证的情形:
行政处罚中: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治安管理处罚中2000元以上);
行政许可中: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行政强制中不听证,但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中,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2人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可以进行为期7天的先行登记保存。

5.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机关
公安、国安、海关、税务、县级以上政府有强制执行权。其他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乡镇政府无行政处罚权,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才有。

6.行政处罚中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7.诉讼中不执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或相关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上不予执行!但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时除外!

8.复议维持共同告,但原告只起诉一方的,法院应当告知其追加被告;不同意追加时,法院应当将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此所谓“漏加列”。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时,由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复议改变告复议机关。

9.复议前置:
因自然资源权益受到侵犯:行政机关对个人或组织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行政确认行为时;
纳税争议:缴不缴、谁来缴、缴多少、怎么缴。

10.赔偿机关:
因拘留措施——>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赔偿;
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偿;
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赔偿;

11.法院赔偿时,赔偿决定可申诉不可复议:
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即时生效的,对其不服只能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申诉,而不能复议。

12.公安或检察院赔偿时,赔偿决定可复议:
对公安局或检察院的赔偿决定不服,应先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复议机关的同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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