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草根博览|干货!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时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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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时点汇总
一、行政复议
1.自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超过60日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专利法规定3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在5日内受理,如果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在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法院予以受理,符合条件的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如果明显违法,则进行实质审查,听取双方意见,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收到裁定15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4.行政机关裁决平等主体间民事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未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在90日内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不服复议决定而起诉的期限为15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国家赔偿法中,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2个月)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可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知行政行为,不动产案件超过20年、其他案件超过5年起诉的不受理。
当行政机关没有规定履行职责期限时,该机关在接收履行申请之日起2个月不履行的,申请人可在2个月后的6个月内起诉。
2.赔偿请求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身权、财产权遇侵害之日起2年内申请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诉权或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从请求人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算,但该期间自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不得超过1年。
一般行政诉讼中知道行政行为,但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2年。
3.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生效后或自知道应当知道可以申请再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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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作出许可;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受理之日20日内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日,即20+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统一或联合集中办理,45日内决定
2.延续许可,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欺骗申请许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警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已经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必要时公告。
四、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2年内未发现,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治安管理处罚6个月)。
2.行政处罚为停产停业、吊销、较大数额罚款时,应当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被告知后3日内申请听证,7日前告知,组织期限无规定。
3.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20日。
五、其他
1.机关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
2.对本人处理不服,自知道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申诉;对复核不服,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诉。
3.查封、扣押、冻结期限30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即最长为30+30日;前二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冻结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被申请人(又称当事人、义务人等)行使行政救济(申请复议、起诉等)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说成是90日就不对)(且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不履行义务)。
5.中止转终结: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力履行,不再执行。
6.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经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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