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绘图细析邓玉娇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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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大嫌疑犯血迹血衣邓玉娇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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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报告现场沙发/沙发前的 血迹位置, 血迹面积; (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2. 不报告强奸嫌疑犯和杀人嫌疑犯[ 上衣是否都有 血迹? 位置是否恰好左对右?(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3. 不报告杀人嫌疑犯手上是否有血迹? (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人可以记忆不清, 误记, 甚至失忆, 有意否认, 编造,不论原告/被告,
但现场物证,是绝对客观现场事实的忠实记录,不容任何人改动,复制,替换.
是谁又给邓贵大补上了一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我们一致认定, 一个犯罪活动不是由最后那个动作才称为"正在进行", 而是由一系列小动作组成, 那么,
让我们看看3次通告上已报道的证据 是否已经足够澄清事实了:
难道不是吗, 各位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巴东县公安局如果对上面的分析不赞成,那么请请公安局,根据2人的身高,画出既符合双方(不是单方) 一致的调查,又符合伤口位置,血衣痕迹,和现场环境的的图形.
让我们带着这些铁证,走上法庭辩论吧!!
http://img4.3lian.com/sucai/img4/272/1095.GIF邓玉娇案总令人不由联想起窦娥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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