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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绘图细析邓玉娇案3

(2009-05-24 01:21:33)
标签:

贵大

嫌疑犯

血迹

血衣

邓玉娇

杂谈

分类: ◈时事社会◈

    邓大贵是练习刺刀的稻草人?解决办法很简单, 发布命案现场的照片(可别事先打扫现场啊!!). 非常奇怪, 巨大命案, 媒体竟仅仅透露什么打碎的烟灰缸,来向1300000000华人报道. 我现在知道, 为什么公安局在报道新信息时,只在 一些如 把“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服务”, 把“按倒”改为“推坐”, 起身... 下工夫, 而:  
  1. 不报告现场沙发/沙发前的 血迹位置, 血迹面积; (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2. 不报告强奸嫌疑犯和杀人嫌疑犯[ 上衣是否都有 血迹? 位置是否恰好左对右?(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3. 不报告杀人嫌疑犯手上是否有血迹? (沙发上近距离搏斗)


网友绘图细析邓玉娇案3

 

    因为, 这些语言不能更改的证据是实际过程的见证和铁证!  不利于警方把投案自首者立刻送精神医院的办案决定! 反而,送邓玉娇去精神医院, 是立刻换掉邓玉娇身上血衣证据(如果有血),简化案情分析,以利按意图办案的大好借口和机会!!!!!
  
  人可以记忆不清, 误记, 甚至失忆, 有意否认, 编造,不论原告/被告, 但现场物证,是绝对客观现场事实的忠实记录,不容任何人改动,复制,替换.
  
  是谁又给邓贵大补上了一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我们一致认定, 一个犯罪活动不是由最后那个动作才称为"正在进行", 而是由一系列小动作组成, 那么, 让我们看看3次通告上已报道的证据 是否已经足够澄清事实了:

 

网友绘图细析邓玉娇案3

 

    事实就是:  邓贵大已经完成了强奸系列行为的前面的动作!!
  
  难道不是吗, 各位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巴东县公安局如果对上面的分析不赞成,那么请请公安局,根据2人的身高,画出既符合双方(不是单方) 一致的调查,又符合伤口位置,血衣痕迹,和现场环境的的图形. 让我们带着这些铁证,走上法庭辩论吧!!     

http://img4.3lian.com/sucai/img4/272/1095.GIF邓玉娇案总令人不由联想起窦娥冤(原创)

             http://img4.3lian.com/sucai/img4/272/1095.GIF关于邓玉娇的网络诗歌

             http://img4.3lian.com/sucai/img4/272/1095.GIF女服务员邓玉娇拒暴刺杀三官员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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