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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存争议的小三儿问题讨论(我的意见)

(2011-05-25 14:21:02)
标签:

小三儿

婚姻

爱情

婚外婚

婚外情

杂谈

分类: 情爱闲话

    自本人博文《小三的定义与类型(草稿)》贴出后,在围友们积极参与下,讨论了不到两天的时间,其间本人做了一些回复,今天将讨论整理了一下,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我自己的文字,一个是围友们的文字,全部按照发帖时间顺序排列。这个讨论只是抛砖引玉,所有文字均非定见。欢迎批评与批判。

 

元尚2011-05-20 15:14:24
回复 @蜜斯占 :现在还没有看到小三们自己的定义。分类不过是为了研究方便,实际上会有很多情况,比如一个人从一个类型转到另一个类型,或者是及各类型的混合以及变种。分类取决于角度。

 

元尚2011-05-20 15:50:14
回复 @蜜斯占 :目前的我的这个分类,可以包含目的与动机了,因为目的与动机,皆来自于需要,而对于爱情与婚姻的不同需要,即会产生出不同的动机,及目的。补注:爱情的需要是个人的,婚姻的需要是社会的,它们在现实的融合过程中,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不是来自外部,而是来自于这种融合体本身。个人感情需要与婚姻需要之间,目前除了契约约束之外,还没有一种好的办法来协调它。小三现象多从个人感情的需要开始,演变成为个人感情与婚姻的冲突,更为激烈的会演变为“婚姻”与婚姻的冲突。其目的与动机,约而言之,两种,一个为爱而爱,一个为婚姻,而婚姻的实质是是交换,在实际中通常表现为某种物质目地。所有这两个目的与动机,都会随着时间的变迁而产生迁移,实际情况中都是兼有两类的特征,只不过是某一特征明显,另一特征不明显而已。还有一个情况,我不把它包括在小三现象之中。

 

元尚2011-05-20 16:10:09
回复 @蜜斯占 :不是要挖掘他人内心,真实的动机无非几种,目的也如是。这与当事人的动机、目的表述不一样。当事人的表述通常都是修辞化的。当事人是不会去想自己的真实动机是什么,这样的话,这个当事人就无法行动了。我们所说的动机应该类似于一级分类,是以种类不会很多。附注:定性研究,一般不涉及当事人的具体内心情况,可以完全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小三已经演化成为了一种社会角色,进入这个角色的人,其就要受这个角色性质与特点的支配,很难依照完全自己的意愿创造一个背离该角色的行为模式。

 

元尚2011-05-20 16:21:42
回复 @蜜斯占 :研究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寻找产生这一社会现象的真实原因,同时也是为了理解置身这一现象中的人们,其哪些行为与感受是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哪些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附注:准确的说,是为了了解这种现象中,哪些个人感受,个人行为是可以为社会所理解,并应得到宽容对待的,哪些行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很难受到社会,尤其是很难在社会群体中被认可与理解,其中有些还是应该被禁止的。


元尚2011-05-20 16:34:34
回复 @蜜斯占 :这里面的问题即涉及社会又涉及个人,合理合法是有规则的。分开说,就个人而言,个人感情属于个人自己的事情,它只要不挑战、破坏社会规则,社会应该就能容忍其存在。如果在婚外组成了一个组织,就不是个人的事情,就要按照社会规则安排行动,否则即便合理,但却违法。其实这现象起源于一个捆绑式引导程序。附注:产生婚外婚的一个主要主观原因,来自于人们普遍被植入的观念,围脖太短,没有说明白,即爱情是婚姻的基础。这一观念包含了发生爱情之后,人们对婚姻的必然期待。爱情与婚姻的冲突之外,又加上了新婚姻期待与原有婚姻的冲突,起一个冲突,仅仅触及到某种道德观念,而后一种冲突则明显的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


元尚2011-05-20 16:42:22
回复 @蜜斯占 :这就是那个错误的引导程序造成的,人们是在一种观念的引导下,才出现这种困境,这才是真实的原因,但人们却把它看成是天经地义,这就是悲剧的起源。把两种生活方式捆绑在一起i,势必会破坏社会运行规则。其实社会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还是很宽容的。你刚才的那个替罪羊说的很好。一种观念的替罪羊。


元尚2011-05-20 17:00:50
回复 @蜜斯占 :现代社会已经不是你说的那样了,后现代社会史可以容忍边缘生活存在的,一个人要玩一个社会游戏,就要受社会规则制约,不能破坏规则。还是那句话个人感情上的事情,社会规则是很宽容。悲哀的是,人们做的事社会游戏,又要个人游离规则之外,就会有麻烦。


元尚2011-05-20 17:13:19
回复 @蜜斯占 :内心的感受归于内心,不要求内心以外的东西,几乎没问题,这不是百十年前了。社会对个人的内心感受,一直还是比较宽容的,不是它想宽容,是没法不宽容。内心是无法被束缚的。比如审美,看见一幅油画很美,这种感受,是不会受到社会谴责的,尽管会有人认为它不美,但是如果取下来拿走,肯定不行的。人们不会惩罚审美感,但要惩罚拿走的行为。
 
元尚2011-05-21 12:13:42
回复 @蜜斯占 :宽容不仅仅是宽容规则以内的事物,而是要宽容规则以外那些无害于他人的事物。一般来说在主流生活之外的边缘生活,不受主流生活方式强制限制,即可。当不能要求主流的认可。这样方能相安无事。

博主回复:2011-05-21 17:53:33
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谁说服谁,而是要了解一种现象的起因与连带问题。要改变现象,这不是研究的功能。本人既然参与了这个问题的讨论,当然要基本上了解它。了解这种边缘生活的性质及相关问题。观点的支持需要论证。自己支持自己的观点,就是自己要向自己论证它,这是最好支持。

 

博主回复:2011-05-21 17:55:39
没错。人应当承当自己的那份责任与义务,在不破坏形式规则的条件下,人的生活应该可以尽量多样化一些。
 
元尚2011-05-21 13:42:54
不违法,即不受法制裁。就我们所论问题,为什么说其与一个捆绑观念有关,本来情是没有法律管它的,可是那种观念把它引到了法律规范的事物中去了。现在的法律对于边缘生活的处罚,和历史上相比还是比较宽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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