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蒙台梭利教育中反对使用奖赏和惩罚,理由是:蒙台梭利认为,如果幼儿必须被奖赏或惩罚,那就表示他缺乏自我引导的能力。相反的,一个“正常化”的幼儿会去完成许多令人赞赏的事情而不为他人所知,对他来说,奖赏和惩罚都是多余的,因为,吸引他的是工作中的那份快乐与满足,而不是要被人赞赏或嘉奖。
事实上孩子在很多方面是缺乏自我引导能力的,甚至很多的成人也不例外。孩子的认知一方面来自于“物理经验”,另一方面也来自与间接经验——模仿和评价,成人的行为成为幼儿的模仿对象,成人的评价是幼儿行为的镜子与校正器。这方面的研究也非常的成熟了,行为主义的华生的是S-R模型的支持者,他的研究也表明“刺激-反应-强化”可以有效的教育、指导幼儿的认知发展。即使是强烈反对行为主义将人看成毫无能动作用的认知学派的皮亚杰也是对外界刺激与强化的作用供认不讳的,也只是将公式改良成S(A)R,增加了人对反映的能动性而已。
因此,我们主张新蒙氏中应该有适当的奖励和惩罚。只是要遵循必要的原则:
( 1 )奖赏
当幼儿表现出令人赞许的行为之后,给予口头上、实质上的或精神上的嘉奖。由于人的欲望是无止尽的。禁止贿赂,贿赂一旦被使用了,不但贿赂的强度必须一直增加,还会失去效果或引起其他后果。
( 2 )惩罚
是指口头上就事论事的批评,或使用“正强化暂停”以示惩罚。禁止体罚,成人体罚幼儿的行为,将成为幼儿模仿的对象,并且可能使幼儿产生与成人对立的情绪。
( 3 )公平
老师在处理奖赏与惩罚的构成中要对所有幼儿采用一致的原则,不出现厚此薄彼的情况。
( 4 )因果原则
在保证在安全的限度内,允许孩子体验他自己行为的结果。孩子非无意的不恰当行为,应该承担行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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