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补缴税”有降低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之嫌

最近,国家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北京晚报11月25日)
在一些专家看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及其他隐性职工福利不折不扣地纳入个税,可以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更透明、更公平,这有利于从社会上或企业内部“均贫富”。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认为“这是好事”,而且“通补贴与通讯补贴是雇员薪酬的基本组成部分,作为工薪所得进入个税,这是十分正常的事情。”
然而,来自普通老百姓中反对者的声音似乎盖过了这部分专家言论。大家认为,目前工薪阶层能够享受到企业饭补、车补已是不容易的事情,何况每天10元钱只能在大街上吃到一份盒饭而已,每天上下班倒两站公交车十分普遍,只有效益较好、人性化的企业员工才能享受到300大洋的饭补、车补。真正需要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是那些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员工和公司高管们,没有必要这样“均贫富”,搞“一刀切”。而且地球人都知道,许多企业的老板们是不给自己发饭补、车补的,但是他们动辄成千上万的饭局钱,是可以计入公司成本的。至于车补就更不用说了,完全是由公司负担的。
因此,此次带有普遍性的饭补车补缴税政策,始终脱离不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干系。简单列举一个案例就清晰明了:负责外勤工作的小王在一家公司工作,工资为2200元,另外每月补贴通讯费150元,交通补贴200元,误餐费300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为2000元,小王每月只需按超出200元的标准缴纳即可,若按财政部新的要求则为850元。换句话说,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被下调了650元!
我不去怀疑国家财政部出台“均贫富”政策的初衷和出发点。但是,是否应该先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或者明确划定一个饭补、车补的标准呢?总得有一个说法罢,这一点真的很重要……
最后再问一句,那些脱离普通百姓的伪经济学家们,阁下的文稿、课题、讲学收入及红包交足税了么?请给大家晒一下税务局的完税证明!别站着说话不腰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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