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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岁中学老师约女生坠楼亡”存在蹊跷

(2009-10-13 21:50:19)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侃天下

长江商报10月13日报道

天门53岁高中教师谎称35岁,约见两名女学生网友,在招待所会面后,一名女生翻窗从3楼坠下身亡。

 

据知情者介绍,9月30日中午12时许,天门市某职业技术学校职高班的两名女生郑某与张某,一同前往名叫“红柱子”的招待所与网友渔薪中学教师潘某见面。三人见面后,张某从招待所3楼窗户翻到窗外,从石棉瓦上坠落地面身亡。事发后,天门市公安局赶赴现场,认定张某系意外死亡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潘某所在的渔薪中学,该校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教师说,53岁的潘某在该校担任高三班主任兼语文老师,“他是一个循规蹈矩的人,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家都不理解。”该教师说,她是在10月6日学校的通报会上,得知潘老师与两名职校女生是通过网络认识后见面的。

 有知情者称,潘某与网友郑某在网上认识,并称自己的年龄是35岁,随后,他以高中老师的身份很快赢得了郑某的喜欢,两人在网上聊得很投缘,随后约好见面。

该知情者说,事发当日,郑某邀请同学张某一同前往约定的招待所,见到潘某后,他的年龄和相貌让两名女生大失所望,并有些害怕。随后,张某想翻窗离开招待所,不料从石棉瓦上坠落至地面身亡。

 记者昨日电话联系上潘老师时,他称自己已经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目前在乡下亲戚家休息,休息结束后就返回学校。

 随后,记者采访了渔薪中学胡校长,他称,潘老师的事件发生后,市教育局已经介入调查。目前,潘老师已被停课,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遇难学生家属已与有关部门达成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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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这个新闻稿之后,我“爱是辣舞”感觉有问题,我们不妨梳理一下其中的一些关键词。

 

关键词一:53谎称35。

 

其实网上大多数人都没有把所有真实资料展示在别人面前,QQ里填写一百岁,80岁,2岁的大有人在,那么一位53岁的“老人家”说自己35岁并且能够获得对方的信任,其心理年龄就已经是35岁,既然网络交谈是为了交心,而并非造成实质性的婚恋拿证,何罪之有呢?五十岁的人可以有三十岁的心脏,即使“谎称”三十五岁,也只是“聊效”很高罢了。

 

关键词二:高中教师与职高女生。

不是同一个学校的师生关系,即使年龄差距过大,交往或者见面也不算是违法犯罪行为,但该职高女生涉世未深,因为对方是高中老师就聊得“投缘”,他们这样的缘又代表着什么?即使真的是一位35岁的高中老师,年龄差距也在一倍以上,我“爱是辣舞”不禁要问,如果真的想恋爱和聊天,适龄男青年都干嘛去了?

 

关键词三:招待所见面。

这个关键词非常香艳,为什么第一次见面不在别的地方,在招待所里呢?潘某已经在招待所等着了,那么从见面地点就已经可以看出双方都算是有备而来!请注意在“中午十二时许”这个吃饭时间,女孩子直接去的招待所,如果潘老师刚刚抵达天门,也应该先吃饭或者请女孩吃饭,如果抵达许久或者干脆就是本地人,那约人在招待所见面动机就昭然若揭。然而,我们又留意到跳楼女子张某并不是当事人,而是应邀约前来的,郑某才是相约见面的“正主”,如果在招待所见面就等于不吃不喝没涉及利益直接走近了男人的床,如果这个男人真的35岁,长的还可以,是否可以避免悲剧发生?抑或是另外一场悲剧?

 

关键词四:“两名女生”大失所望、害怕,张某坠地。

在这个报导里丝毫没有提及为何害怕,两个年轻女子身强力壮,进门一看是一老大爷,完全可以退出门外,或者就干脆站在门口:“对不起我们认错人了”。即使出于礼貌进去了,被锁上门了,依然可以呼救(招待所的墙壁很薄那是众所周知),至于从窗户跳出去么?再则,是郑某约会,张某作陪,郑某都没跑,张某跑了干嘛?难道老教师想以一敌二?其中一名女生没有“大失所望”,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潘老师到底追或者推了坠楼女生没有?从报导中不可得知,但显然潘老师现在是自由的“休息”,刑事立案可能性很小。

 

关键词五:郑某到底在这个事件里是什么角色?

我们可以发现把张某带到招待所导致坠楼的女网友郑某,在整个记者采访过程中,在潘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在张某跳楼后,都没有被提及,这是为什么?她可是很重要的现场目击证人啊!死者坠楼时她也在现场啊,怎么能够完全不提及就放人或者就此无关了呢?

 

疑点及猜测!从第三、四、五条关键词我们可以感觉到张某坠楼是比较蹊跷的:

 

1.       郑某是和潘老师见面的网友,带上同学到底是壮胆么?第一个被吓破胆的竟然是带来的“保镖”!这可能么?

2.       倘若是潘老师舍弃原来“约会”对象郑某不顾,直逼“新朋友”张姓女生,郑某就没有做出任何行动阻止女生爬窗或者潘老师“逼近”目标的企图么?如果什么都没干,她为什么不从大门里出去要钻窗户?

3.       是否能排除郑某本来就知道潘老师具体情况,带领张姓女生给潘老师做情人导致抵触而坠楼呢?这样说来,坠楼可能就不是意外,郑某也脱不了干系。

4.       郑某和潘某作为现场目击者和当事人,作为坠楼房间的两个大活人,他们到底做了什么,说了什么,干了什么,真的调查清楚了么?警方能够确认以“意外”来终结?

 

请能够进一步给大家一些真相!

 

最后,文中的“相关部门”和“有关部门”能否明示一下,现在公务机关不都有《办事指南》么,这样的索赔和处理是否有相关机关?我们应该也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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