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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看不见的手”

(2013-07-28 08:05:36)
标签:

财经

分类: 经济思想

斯密“看不见的手”为人熟知,它的意思是一个只盘算自己利益的人,会在无意中推动社会的公益,而这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个人的自利无意中实现了社会的公益。按照这种通常的理解,斯密强调的是自利的重要性,斯密在《国富论》中也确实说过“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但实际上,这样理解“看不见的手”是非常片面的,尽管斯密确实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个人的自利会无意识地推动社会的公益,但他绝不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如此。一个明显的证据是,在“他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这句话前面他附加了“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这个限制由于限制条件容易被忽视,导致“看不见的手”简单地理解成自利“一定”推动公益。


 

要为这种片面理解负很大责任的是新古典一般均衡理论要,根据理论,价格会自动地实现各个主体的利益最大化,就好像有位上帝在那里调节一样。这种理论把“看不见的手”的问题简化为寻找合适价格的问题:只要找到合适的价格,在自利的驱动下,就会实现整体的利益最大。这是为什么很多都把“看不见的手”都理解成“价格机制”的原因。


 

实际上,斯密本人很明确地指出,不受约束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不会有益于社会,他在《国富论》中用大量篇幅批评“重商主义”体现了他的这一思想,因为重商主义者在他看来阻碍自由贸易,从而损害了整体的利益。另外,他还举了一个由于贪婪地集资,而危及银行体系的例子,这样的例子在我们当下的社会中也是极为常见的。这些例子说明“自利”的结果很可能是相互伤害,是丛林社会。


 

那么,斯密为“看不见的手”所附加的限制条件是什么呢?不难发现,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暴力强制,即通常意义上的“自由”;二是道德情操和法律。在自由的状态下,社会使任何个体都有“机会”获得他的利益,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只要他对别人的需求做出响应,那么他就“有机会”获得他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自利和利他的兼容性,或者说自利变成利他,在这种自由状态下才是可能的。相反,在不自由的社会中,他被束缚在那里,根本“没有机会”对别人的需求做出反应,这样自利与公益之间的转换也就不会发生。可见看不见的手代表自由状态下“社会”力量的作用,社会产生的“需求”告诉他,做什么对他是有利的在这种情况下,他出于自利的行动也就是满足了他人“需求”的行动,因此也才具有“公益”的性质。不少人在表达“政府少干预”, 或“反对凯恩斯主义”的观点时,也喜欢用“使用看不见的手”这个词但这种用不准确,“减少干预”和“看不见的手”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应该看做是后者的前提条件。


 

   斯密的“自利”和互通的共感(“同情”的本意)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我们比较在意的是旁观者的感觉,而非当事人自己的感觉,我们比较重视的,经常是我们的处境在旁人的眼里显得如何,而不是我们的处境在我们自己的眼里显得如何。斯密非常厌恶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他认为那样的人,“在想起人们必定对他怀有的那些感觉时,内心感到绝无可能不会极度羞愧、憎恶与惊惶失措地痛苦挣扎”。


 

   因此,如果“自利”其实是博得他人的“赞许”,而非他自己对自己的评价,那么自利的行动自然就是在利他,自利推动公益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斯密绝无可能认为,罔顾他人感受的自利行为,如盗窃和抢劫也推动公益。可以不夸张地说,斯密整个的《道德情操论》都是在强调“看不见的手”的这个重要前提


 

   特定条件下的自利行动,除了产生非意图的公益外,还另外一个非意图的结果:自发形成的制度,门格尔说的“货币”和哈耶克强调的法律这两种非意图的结果有什么关系呢?我们认为,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即如想产生非意图的公益,需要遵循非意图的法律,个体的自利行动只有在法律所确定的框架内,才能最终产生非他本意的公益。另外,这第二个条件和前面所说的第一个条件也是相关的,比如借助于“货币”,社会才能比较准确地向个体传达“社会”的需求发生了什么变化,并以价格波动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为个体自利的实现提供可能。


                                                  《深圳特区报》2013年7月25日 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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