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最通俗的解读
(2010-05-06 23:01:34)
标签:
杂谈 |
一句话,“协商是重要的,要允许人们协商”(有的人用“交易”,我认为“协商”这个词更准确)。假如没有交易成本,协商和不协商都一样,但是有了交易成本,协商就变得重要了。在这点上,我们发现科斯几乎就是一个宪政经济学家。至于产权,那是要通过协商之后确立的,而不是协商之前。至于产权归谁,“社会成本才最低”,并不是科斯要回答的问题。当然,在静态的条件下,法官也好,经济学家也好,都可以对产权如何安排,才实现社会成本更低做出判断,这是没有问题的。这里有一个误解,也许是我的朋友莫老师犯的,就是她把法官等同于计划者,认为法官对产权的安排危及私人财产权,真实的情况时,产权都还没有确立,谈何侵害?我倾向认为,法官是科斯的“理想构造”,法官对产权的安排与私人协商做出的安排会趋向一致,并不是说法官可以替代私人协商。
允许人们通过协商,通过协商获得权利,确定权利的范围,这也是中国目前最缺乏的,因此,科斯定理对中国的意义真是莫大之有!莫大之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