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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确定的权利”和“人的权利”之分

(2010-05-05 23: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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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种是规则确定的权利,另一种是人的权利(可以称之为“人权”)。在商品交易时,体现的是前一种权利,市场经济强调的“产权”,也正是由规则确定的权利,哈耶克说“财产权、法律与自由是三位一体的”,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后一种权利,即人的权利,多数情况下也是由规则确定的,如不可以在公共场所吸烟,因此,两种权利相一致的情况是普遍的。但是,这两种权利之间却不能划等号,两者不仅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同,可以随便举个例子,“农民是否享有和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农民在多大程度上享有保障”这些问题没有现成的规则可循,并非规则确定的权利,但是,只要我们有良知,我们就知道这是一种“人权”,农民应该由这样的权利。这并不是说人的权利不受规则所限制,而是由于我们的思考往往是“从规则到权利”,把规则放在权利的前面,而忽视了相反的方向,即“对人的权利的思考,再制定相关的规则”。这也许是主流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奥地利经济学的局限性,因为它们强调的是规则问题(主流经济学甚至不考虑规则),把“规则”放到“权利”之前,讨论规则的形成时,又是把“效率标准”放在“规则”之前。社会学家、伦理学家、马克思主义者和其他社会主义者是另一个极端,他们是过度地强调人本身的权利,而忽视了(经济学意义上的)传统演进的规则对权利的约束作用,因此也难以对效率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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