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秩序政策"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是为政府行为的"合宜性"确定了标准,即"是否促进了市场竞争".而我们行业垄断似乎在加强.
在论述"自发秩序"的时候,人们往往以为政府的行为与"自发秩序"是对立的,其实不然,关键在于政府行为是否与市场已有秩序的要求一致,是否促进了这种秩序的形成."自发秩序"实际上恰是人们"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只是人们不能确定结果是什么. 参与市场自发秩序的两个主体是企业家和政府,企业家天然地受市场竞争规则的制约,可以不断"试错",而政府却不受竞争规则的约束,这是两者的区别,这就提出一个问题,政府行为的限度以及如何使政府行为与"自发秩序"的要求一致?德国的"秩序政策"当然好,但在中国,有什么办法保证能取得同样的效果?
德国"秩序政策"中的政府行为是满足冯兄上次论述秩序时提出的两个标准的,即"自由兼容标准"和"知识分工标准"的.
但我不太同意冯兄的秩序三分法,把"局部建构秩序"单独取出作为一种秩序.我认为"局部建构"是属于"自发秩序的",或者说自发秩序不排除局部建构.
在论述"自发秩序"的时候,人们往往以为政府的行为与"自发秩序"是对立的,其实不然,关键在于政府行为是否与市场已有秩序的要求一致,是否促进了这种秩序的形成."自发秩序"实际上恰是人们"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只是人们不能确定结果是什么. 参与市场自发秩序的两个主体是企业家和政府,企业家天然地受市场竞争规则的制约,可以不断"试错",而政府却不受竞争规则的约束,这是两者的区别,这就提出一个问题,政府行为的限度以及如何使政府行为与"自发秩序"的要求一致?德国的"秩序政策"当然好,但在中国,有什么办法保证能取得同样的效果?
德国"秩序政策"中的政府行为是满足冯兄上次论述秩序时提出的两个标准的,即"自由兼容标准"和"知识分工标准"的.
但我不太同意冯兄的秩序三分法,把"局部建构秩序"单独取出作为一种秩序.我认为"局部建构"是属于"自发秩序的",或者说自发秩序不排除局部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