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有权批评教育学生”属画蛇添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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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定中小学班主任教育批评学生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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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明确“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此条款一出现,即引来网上的一片争论。
恕俺直言,教育部印发的规定中的这个条款,大有故弄玄虚的嫌疑。按兄弟肤浅的理解,“班主任有权批评教育学生”本来就是教育过程的题中之义和教师之职业本身具存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小学生正处在成长发展阶段,在校接受的教育,不仅包括文化科学知识的学习,还应当包括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社会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学习,是一个人科学文化知识积累和道德品质养成的重要阶段。学校的教育对学生全面发展肩负重要的责任,教师在日常工作中传道解惑,鼓励、赞扬或批评、教育学生,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种基本手段,也是教育过程的组成部分。学生的学习和行为规范偏离教育的目标,教师给予批评教育,是中小学教育的题中之义,无需教育部的特别规定。反之,要是教师在日常的教育过程中缺乏对学生违背教育目标的批评教育,那就是失职和渎职。
将原来就属于教师工作职责的内容特别强调,实属多此一举。教师从关心爱护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善意批评教育学生,绝大多家长和学生都是认可的,也是支持的。人们反对的只是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体罚或言语粗暴对待学生。“班主任有权批评教育学生”本来就属于教师的教育权利与义务,也是教育过程的正常现象,何须教育部在新的规定中另立条款大张旗鼓强调。
教育部最近雷人的事情真不少。从为四十四个汉字“整形”到“班主任有权批评教育学生”的条款,这等囧事的出现,如果不是教育部的官僚作风太甚,严重脱离社会生活实际,就是属于教育行政管理业务不熟悉的胡乱作为,在颁布的规定中画蛇添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