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赔偿---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适用
(2013-06-07 16: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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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子福律师,http://www.guozifu.com)在2006年8月的一个下午,北京城正被娇阳烤得火热,一位中年男子满头大汗的骑着一辆破旧的自行车,骑行在北京某郊县一条不太繁华的街道上,此时街上的行人寥寥无几。这位中年人是刚刚从单位出来,接受单位领导的安排准备去市场采购一些东西,此时的他心里还在盘算着这个月究竟能拿多少工资和奖金,看来女儿下学期的学费应该不成问题了。估计可以买下那条女儿心仪已久的裙子送给她了,到底怎么送给她才能给他一个大大的惊喜呢?想到这些,他的脸上不禁挂满了微笑。然而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前面不远处的地方,有一场厄运在慢慢地向他靠近。
这原本只是一起普普通通的交通事故,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越来越离奇,越来越不可思义,到底是什么事情使得这起车祸变得如此离奇曲折呢?要想弄清楚事情的原委,我们还得从这位中年男子的身份说起。
正当老王瞻前顾后的徘徊在十字路的时候,突然传来一个令老王一家人都欢天喜地的消息,那就是老王今年十九岁的女儿王伊涵考上了北京的一所大学,这下子可把老王给乐坏了。他是逢人便讲遇人便夸啊,可是高兴归高兴,手捧着女儿的录取通知书,看着上面写着每年高达上万元的学费,老王还的确犯了难。
于是老王和老伴儿一商量,不如干脆他们全家跟着女儿一起去北京!顺便在北京再找一个地方打工挣钱,这样一来既可以供女儿上学,又可以挣钱养家。老伴儿虽然觉得老王说得有一定道理,但心里还是没底。可老王这个人啊,别看他平时有点粘乎,一旦他认准了的事,谁都拦不住!主意一定,老王第二天就到单位和领导把自己的想法说了出来,并决定选择“内退”,领导一听自然很支持了,所以很快地办好了老王的内退手续。经过几天的准备,老王就带着老伴儿和岳母跟随着女儿一同来到了北京,在北京一个郊县租了一间不大的平房住了下来。
可接下来的事并不像老王想得那样顺利。他原想北京这么大个城市,找个工作应该没有问题,可人算不如天算,来了北京两个多月了,老王跑遍了北京的职介所,去了很多家单位,可最终还是没有找到工作。一家人几张嘴全等着老王一个人挣钱吃饭,心急如焚的老王却一点办法也想不出来。
看着蓬头垢面的老王,老伴儿很是心疼,但也不知该说什么才好,只是不住的安慰说,“别着急,再找找看啊,老天爷不会为难咱老实人的,一定有我们能走的路”,虽然老伴儿嘴上这么说,但她眉宇间的愁纹却一点不比老王的少。
正在俩人都无语的时候,老伴儿突然像想起什么似的,大声说道:“哎,上次听咱们那个老乡四柱子说他们那儿正找人呢,不行的话呢,你去找他那儿试试?”一句话提醒了老王。第二天一大早老王就跑到那个老乡家里,碰巧那位老乡也正准备出门赶往公司上班,老乡就说:“那我们一块儿走吧,去了公司我给你引荐一下”。老乡所在的那家公司是从事建筑业的,叫“开来”公司,老板也是一个外地人,当老乡把老王的情况向老板说了以后,老板一听老王来北京是专为女儿上学来的,很是感动,刚好自己公司的食堂正缺一个帮忙的伙计,于是二话没说就把老王给留了下来。
没想到事情竟这么容易就办成了,正所谓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老王找到工作以后,老伴儿也没闲着,也去了离家不远的一家家政服务公司,为人家做起了钟点工。虽然两口子的收入加起来不算太高,生活也比较艰辛,但他们的日子过得倒也平静。老王父母早亡,所以他对岳母像对待自己的亲生母亲一样,岳母也是满心感激。一转眼三年多过去了。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没想到现在老王突然出了车祸,离他们而去,老王的这一去如同是晴天霹雳,击垮了全家人。彻底打破了他们原本平静而又幸福的生活,这个本就不怎么富有的家庭也就随之陷入了愈加窘迫的境地。
老王的家人迟迟没有得到肇事者的消息,自然是很焦急,他们想既然警察不好找,那么干脆我们自己去找吧,于是老王老伴儿和老王的岳母,天天等在案发的那条路上守候着,逢人便问,“有没有看到前些日子在这条路上有个车撞了一个行人?求求你帮帮我们吧,找一下目击证人,我们家就这么一个男人啊,他这一死我们可咋办啊?”有的人听她说这样一说停下脚步安慰一番,有的人干脆躲着走,她们像祥林嫂那样不断地重复那些话,这样一天天问下来,喉咙都沙哑了,泪水也流干了,但还是没有肇事者的半点消息。
老王的女儿王伊涵想到了一个办法,那就是在案发现场的周围张贴一些“小广告”寻找知情人,于是王伊涵就找了一家打字复印店打了一条短短的 “寻找目击证人”的小广告,并且把同学的电话留在了上面,然后她和母亲连夜在案发现场的各个地方张贴,能贴的地方都贴上了。王伊涵心想这下子应该管用了吧,然而一天天过去了,还是没有目击证人出现,本来满怀希望的伊涵也一点办法没有都了。
于是王伊涵和她母亲回到家里,等待着开来公司的这个“满意的答复”,然而左等右等,最终还是没有等来,事情的解决看来并没有他们最初想像的那么简单,更不会那么顺利。
公司的回答是当初老王进开来公司时是公司方照顾老王的,并没有被正式录用,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就没有工伤保险,既然没有工伤保险,那么我们也不能报工伤,当然老王也就不能享受工伤的待遇了,所以开来公司就以此为名拒绝给予任何赔偿。但考虑到老王家人的困难,所以只答应给五千元了事,开来公司的这一着确实给老王的家人来了个措手不及。
这下该怎么办呢,情急之下王伊涵还是来到那家律师事务所,找到先前咨询过的律师,把开来公司给她们的答复告诉了律师,求律师为他们想想折,律师说:“你们别着急,开来公司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虽然老王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老王已在公司工作,那么就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当然也要享受工伤待遇的,如果公司没给老王办理工伤保险,那么公司就应当对此做出相应的赔偿,公司现在拒绝赔付,那你们可以就此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听到律师的一番话,一家人又重见阳光,决定委托那位律师代理她们的案件,经过几天的准备后,她们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以工伤赔偿的理由请求仲裁庭支持老王家人对开来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一个月后,很快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然而在庭审中,开来公司出人意料地拿出了一份证据,最终使得仲裁结果完全驳回了老王家人仲裁申请。这到底是怎么样的一份证据呢?
原来,在开来公司接到仲裁庭的通知后,他们去老王的老家进行了调查,发现老王在进京之前,曾经与山东的一家单位办理过内退手续,而且那家公司还为老王上着工伤保险。“内退”在我国法律上是不认可的,内退人员虽然表面上与单位脱离了关系,每月只能从单位拿到一些所谓的退休金,但事实上内退人员与原单位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在我国,劳动关系是具有排他性的,也就是说当一个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之后就不可以与第二家单位再形成劳动关系,因此老王与第二家公司虽然存在事实上的劳动行为,但无法形成劳动关系,那么第二家公司也就没有对老王进行工伤赔偿的义务了。所以仲裁机构驳回了他们的仲裁申请是正确的。
这也怪王伊涵,谁让自己当初没有把全部情况告诉律师呢,才使得律师的判断失误,所以在这里也提醒一下,在当事人向律师叙述案情的时候一定要全盘托出,不要保留,因为你自己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的情节,也许正是案情的重要关键所在。
事情发展到这里似乎已经无法进行下去了,但王伊涵还是不死心,她直意要去山东老家找一下父亲原来的单位,主意一定,王伊涵向学校请了一个星期的假,风尘仆仆地从北京只身赶到了位于山东的老家。还没有休息就直接找到父亲原来的那家单位,费了好大劲才见到了单位的一位管事的领导,王伊涵满怀期待地把自己父亲的遭遇说了出来,希望单位能替她父亲申报工伤,领导听了王伊涵的话很是同情,说“你不要难过,这个事儿我会想办法帮你的,我去问一下专门管这个事的人员,再给你答复。”过了一会儿,那位领导回来了,还带来了单位的法律顾问,然而他们的表情很严肃,王伊涵颤抖了一下,心一下紧张起来,她不知道这次等待她的又将是怎样的答复。
果不其然,那位法律顾问说,“像你父亲这种情况以前还没发生过,虽然对老王的死我们大家都感到惋惜,但我们单位也没有办法满足你们的要求,因为按照规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而老王发生事故时并没有为我们用人单位工作,这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所以不能替老王申请工伤。至于你们家庭的困难我们可以适当考虑。”
对于这个尚未完全涉世的大学生王伊涵来说,这番话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她费尽唇舌可单位的领导却依旧是毫不动容。她不知道自己最后是怎样走出那间办公室的。只记得从单位出来后,望着四周围陌生的环境,突然感到非常的无助!真想跑到大街上撞向来往的车辆,把自己带到父亲那儿去。可当她想到远在北京的妈妈和外婆,想到她们那期盼的目光,她强打精神,坚强地咬紧嘴唇,坐上了返回的北京的火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那么显然地,开来公司与老王之间虽然无法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却形成了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而老王在雇佣活动中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当然既可以要求第三人,这里就是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种承担责任的方式,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要比工伤赔偿的数额还要高好多,王伊涵听到律师的这些话如释负重,但仍然为父亲的事儿拈着一把汗。
我们平时所提到的劳务关系,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其中有部分属于这种雇佣关系的性质,具体我们在这里就不多讲了。
这次起诉并非是不服劳动仲裁后的诉讼,而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诉,原来的仲裁是针对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老王与开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也就不属于劳动仲裁庭受理的范围。据此做出的裁定是对程序问题做出的。我们的第二次起诉,是起源于老王与开来公司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也就是劳务关系),并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之后的赔偿法律关系,因此不在法院不受理的范围之内。
首先,当一个人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没有解除之前,如果在其他单位工作的话,是形不成劳动关系的,所以在你为第二家单位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后就不能依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就是不能走工伤赔偿这条路。那么一旦遇到了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办?那么通过今天的案例我们就知道了,是可以通过雇佣关系的规定来进行维权的。
其次,老王原来那家与他办理内退的单位就真的一点儿责任都没有了吗?其实也不是,因为“内退”从法律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在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他有劳动权,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那么单位突然降低工资标准不让其工作的做法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当劳动者在第二家单位工作的时候,由于原来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过工伤保险,那么劳动者在新的单位就无法办理工伤保险了,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那么原来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
再次,在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时期,有很多人在内地有一家单位,但由于单位效益不好,工资发不出来,可单位不轻易放人,不仅扣着你的档案而还且扣着你的社会保险帐号不转出,那么你只能别外出谋生,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与第二家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出现医疗、工伤等情况时,原来的单位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怎么处理这种关系,我们将在今后的节目中讲述。(作者郭子福律师,http://www.guozif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