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买桥村民有损政府公信
(2015-04-09 12:48:08)处罚买桥村民有损政府公信
近日,现代快报接到江苏省常州市民反映,在常州新北区春江镇东宝村,有一座200年的古桥被卖掉两年多了。当地文管部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买卖文物古迹涉嫌违法,近期他们会采取措施将古桥收回保护。(《现代快报》2015年4月8日)
买卖文物古迹涉嫌违法,本无疑义,这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前提条件是,买卖人要明知或者应当明知买卖的是文物,且有牟利的目的,才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不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买卖,特别是纯粹为个人爱好而买卖的,不以犯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石桥虽有200年的历史,但村民并不将其视为文物,而只是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虽然政府的文物保护部门认为其是文物,但这只是“常州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就是说,这件文物只是在文保部门登了记,是“账本上的文物”,并不为社会公众所知。
事实上,当地文保部门既没有公开发布认定文物的相关文件,也没有在古桥的所在地设置相关标牌公示,更没有对文物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甚至连文物的现状也不很清楚。如果不是有市民反映,古桥被卖两年多的事实还不为文保部门所知。可见,文保部门并没有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倒是有渎职之嫌。
相反,在拆迁公司欲拆掉古桥时,村民及时予以阻止,虽然村民的本意是防止村民集体的利益所损,但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古桥的作用。后来,他们又将古桥出售给其中的一位村民,作为买卖双方均是善意的,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更谈不上是犯罪。
当然,文保部门在得知情况后,从买桥人处收回古桥的部件,异地重建,是出于对文物的事后保护,并无不当。但还要对买卖双方进行处罚,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有损政府公信。由于买卖的标的是事实上的文物,文保部门的叫停相当于撤销了买卖双方的合同,那么应当各自返还已取得的利益。由于古桥事实上已收归国有,村民应当将2万元购桥款返还给买桥人,政府应对村民集体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才公平合理。如果因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不到位,让村民的利益受损,且把责任全部推给村民,还要给予村民处罚,非但起不到教育、惩戒的目的,反而会有损政府的公信,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