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更多人大代表行使好质询权
(2015-04-01 12:22:53)
3月10日,广西梧州市委办公大楼的会议室里,梧州市人大启动了一场由1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要求梧州市检察院就一起村官涉嫌贪污案的处置过程作出解释和说明。该村官先是被刑拘,后因检察院未批捕,被释放回家。(《南方都市报》2015年3月31日)
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有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梧州市的人大代表因为不满检察机关未批捕一名涉嫌犯罪的村官,涉嫌法律监督缺位和执法不公,“在群众中引起巨大反响”,就向该检察机关提出了质询。
质询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具有强制性、主动性、广泛性等特点,特别是质询权的强制性,它体现的是一种刚性的监督,是专属于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其他任何公民、组织均无此权力。
但就是这样一项非常重要、也非常有力的权利,各级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的人大代表却很少去行使,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少地方从未启动过质询程序,就像梧州的这起针对检察机关的质询案,在当地还属首次。也有不少人大代表,对这一重要的权利也是知之甚少,更不要说自觉地去行使。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部分的人大代表对质询权的认识是不到位的,能不能搞?如何搞?常常成为最初的“拦路虎”。这一方面需要一批“较真的”人大代表,也需要“开明的”领导,另一方面需要得到其他人大代表的理解和支持。梧州市人大代表朱裕先在启动质询案时,大部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大代表都拒绝了他的联名申请,也有领导要求与其“面对面沟通”,提出了“婉转的请求”,这些都是值得玩味的。
质询权行使的程序较为复杂,也是制约其行使的一大障碍。如法律设定的条件提高了质询权实施的门槛,目前质询案必须在人大开会期间才可提出,质询需要10名以上代表的联名,还要经过主席团才能提交受质询机关,接受质询的仅是国家机关而不包括其中的工作人员、质询只能以书面方式提起等。
此外,有关质询还存在较多的法律空白,例如质询如何具体实施,质询会上的辩论如何展开,如何防止将质询与个案干预相混等等,都需要更为详细的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则无疑将影响质询的效果。
但所有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立法和制度的明确,另一方面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完善,通过实践让质询权为更多的人大代表所熟悉,通过实践让质询权的行使更为顺畅。因此期待更多的人大代表行使好质询权,让质询权这一人大代表监督国家机关的“标志性权力”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