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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不是推诿借口

(2015-02-11 12:38:58)

 联合执法不是推诿借口

 

北京市东城区永外街道办在联合执法时查扣了违建商户的物品,1月24日,商户索取物品无果,却发现物品已经被卖,他只能花钱从废品站赎回。在商户与街道办交涉时,相关工作人员称不知是谁变卖的。(《新京报》2015年2月10日)

这真是咄咄怪事,有人来执法,有人来拉走了物品,却不知道是谁将物品处理变卖的,这样的逻辑实在挑战正常人的思维。但这样荒唐的事却真实地发生了。其实,综观整个联合执法过程,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远远不止处理掉物品这一桩,可以说是问题一大堆。

商户无证无照经营,理应取缔,这连商户本人也是认可的。事实上,在联合执法之前,商户已在自我整改了,已经拆除了一部分违建。当然,为了整治的统一性和进度,政府部门组织联合执法也未尝不可。但前提是,执法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联合执法人员既没有向商户表明身份,也没有出具扣押物品决定书和相关的物品清单(这难免将不属违规行为的物品也纳处其中)。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也就是说,对于扣押的物品,在事主接受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后可以归还。对于应当没收的物品,也应依法进行处置,对于价值较高的物品,应当公开拍卖,对于价值不大的物品,可以拆解后变卖回收,对于涉毒、涉黄等违禁物品,应当公开销毁。但不论如何处理,变现后的款项都应当上缴国库。

但这位名叫李志捷的商户,他的价值数万元的物品却被当作废品一卖了之,使其价值严重贬值。当其与城管队交涉时,城管队一推了之,其他部门也不承认参与了执法,更不承认变卖了物品,就是组织联合执法的街道办,也声称不清楚到底是谁变卖了物品。连变卖的行为也不承认,款项到了哪里更会成谜。

冤有头,债有主,但偏偏是联合执法成了相关部门互相推诿的借口,让“受伤”的商户到处碰壁,无处获得应有的救济。在某些地方,政府机关常常打着统一执法、联合执法的牌子,轰轰烈烈地推进某项工作,效率虽高,却不管程序,不按规范,既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还会引发侵占公私财物等职务犯罪,到了该重视的时候了。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从依法行政等经常性的、细小的工作做起。当务之急,是不能再借着联合执法而推卸责任,而是应当尽快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让公众明白,究竟是谁在组织此次联合执法?有哪些部门和人员参加了联合执法?为何没能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又是谁决定变卖了扣押的物品?款项又去了哪里?惟有如此,才能重拾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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