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升温”,立法尽快跟上
(2015-01-19 12:34:38)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施行了近60年、广受争议的劳教制度终于画上句号。记者调查发现,劳教废止后,全国现有社区服刑人员数量,2014年比2013年增加了6.3万人。(《新京报》2015年1月18日)
相比于一年全国累计接收的218万社区矫正人员,6万余人的增幅并不明显。接受社区矫正人员数量的增多,主要的原因是行刑社会化的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可以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区矫正“升温”与劳教制度废止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还需要做实证的研究,不能将两者简单地类比。不排除原先被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的人员,被法院判处刑罚,且因罪行较轻不需拘押,可以接受社区矫正。但要说“社区矫正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劳教”,实在没有依据。
劳教制度之恶,在于公民未经审判机关的审判,就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这是严重有违法治的,所以应当废除。而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都是经过法院的审判确定有罪的人员,只不过根据其罪行和表现,不需要予以拘押,也就是说社区矫正是行刑的一种方式,并不是一种单独的处罚。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它的“升温”,可以说是好事。但从近年来社区矫正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也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与不足,亟需加以改进。其中,从立法层面规范社区矫正尤为必要。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但该制度确立后,相关的《社区矫正法》一直未能出台,目前规范该制度的是两院(法院、检察院)两部(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订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法律效力无法与《社区矫正法》相提并论。面对每年二百余万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却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来规范,不能不说是极大的尴尬。
由于立法的不健全,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存在着职责不明、机构不全、人员缺乏等现实的问题。虽然实施办法明确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但有些地方的司法局和司法所力量不足,没有能力承担起相应的职责。法院在对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前要委托其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有时得不到及时的回应,使得法院难以决定,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再比如,有些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到当地社区报到时,无相应部门接收,使得矫正难以落实。还有,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沟通、协调上也存在着不少障碍,在流动人员能否在暂住地接受矫正等问题上没有统一的规范,诸如此类问题都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明确规范,让社区矫正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