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政,该成弱势群体
(2014-12-05 08:47:00)违法行政,该成弱势群体
依个人的理解,该镇党委书记所称的弱势群体,是指镇政府败诉,被判向自己治下的村民承担责任,既觉得冤,又好没面子。在传统的思维里,民是不能与官斗的,但这个村民不但与镇政府不依不饶打官司,而且还胜诉,等着政府赔偿,如不赔偿法院还将强制执行,这让镇政府觉得自己就是弱执群体了。
但显然,这种自称弱势群体的思维本身就是非常错误的。在行政关系上,政府与村民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其民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政府虽然有管理的权力,但这一权力本身就是人民赋予的,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一旦违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为其具有管理权而能够减轻或者豁免。更何况,法院已经对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尊重法院的裁决是任何组织、个人的义务,并不存在谁强势谁弱势的问题。在法院的裁决面前还要论个强势弱势,显然不合时宜。
就算镇政府已经沦为弱势群体,那么还应当讲个原因,论个是非。所谓的弱势并不是村民不服从管理,而是自己违法行政。拆迁关系到村民的直接利益,必须慎重,但镇政府在主体不符的情况下就乱发通知,这一错误是这起官司的源头,自己种下的苦果只能由自己来尝。
但面对法院的判决,镇政府并不自觉履行,而是采取了拖延战术。本来,利用法律程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为错,但把自己未及时主张权利的过错推到代理律师身上,又显出自身管理的松散。至于强拆的整个过程,也可以看出政府并没有承担起自己的职责,虽未直接动手,却是一直在场,真的能撇清关系吗?
更为关键的是,即使是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镇委书记仍旧认为村民不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求政府赔偿,而是应当通过镇政府协调让村里赔偿。且不说协调工作你做了没有,即使做了,凭什么一定要让别人按照你的思路来走呢?这难道还是弱势的表现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依法治国,具体来说就是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民。如果政府不能严格执法,那么就应当沦为“弱势群体”,对这种有违依法治国的行为就应当进行批判、制裁,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要想不再成为弱势群体,那么请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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