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胜诉率低”暴露法治建设真问题
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到2013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04万余件,数量逐年增多,这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但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教授的统计,我国行政案件原告胜诉率总体不到10%,审判效果和质量不容乐观。(新华网2014年9月21日)
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胜诉率相比,行政案件原告胜诉率不到10%,明显偏低。虽然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逐步增强,规范执法的能力逐步提高,但这并不能表明,行政机关执法水平有了整体的提高,民告官案件胜诉率并不能与行政机关水平提高之间划等号,相反,过低的民告官案件胜诉率,集中地暴露了当前行政审判乃至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说实在的,尽管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二十多年,行政诉讼起到了一定的监督行政机关的作用,但当前的状况仍旧是不容乐观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压法及至违法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法外用权、执法不当问题屡屡出现,本来通过行政诉讼可以有效遏制上述现象的发生,但行政诉讼自身能力的不彰,使得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行政诉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始终处于强势的地位,或明或暗地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这些或明或暗的影响,可以说是全方位、多方位的。当然,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行政机关或其主要领导直接干预法院审判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传统的打电话、传条子,甚至直接发公文干预法院审判的基本绝迹。但因为政府控制着法院的人、财、物,法院在审判时难免瞻前顾后,难以放开手脚,却是真实的存在,也是最大的困扰。
比如说,不少本该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却不愿立案、不敢立案,即使当事人三番五次到法院要求立案,法院往往找各种借口予以拖延、拒绝,即使收下了当事人的材料,也不愿意作出任何程序和实体上的处理。发生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不立不裁”问题一直是个老问题。这些案件基本上是行政机关无理的,也就是说大部分是要败诉的,法院将其拒之门外,是典型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难审的案件少了,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自然就低了。
有的地方还往往以各种名义“绑架”法院,让法院不能独立审判。比如说,有的地方将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作为当地评价法治水平的主要指标,甚至是“一票否决”的关键指标。其本意可能是促使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但这样的做法也等于把法院推到了风口浪尖,法院一旦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就要承担争创失败、影响大局等责任,让法院不得不有所顾虑。
民告官案件胜诉率低,还在于为了不让行政机关败诉丢面子,法院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让原告撤回了诉讼。如果原告的诉求确实得到了解决,这样做本无可厚非,但在实务中,让原告撤诉只是为了处理掉个案,行政机关也没有真正地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使得行政诉讼的作用未能有效显现。可以说,过低的胜诉率掩盖了行政机关行政水平始终不高的现实。
要祛除上述弊端,需要加大改革力度。可喜的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立法议程,司法体制的改革也正在逐步推进。可以期待的是,民告官案件的胜诉率能够回复到合理的水准,以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真正提升来实现百姓胜诉率的真实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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