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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剥夺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

(2013-12-17 08:54:09)
标签:

杂谈

不能剥夺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

 http://s13/bmiddle/001wQ1Gwty6F3xYootCac&690


广东省本月已开始执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普通管理、重点管理、特殊管理的分类管理模式。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采取量化的实时记载扣分,共计二十四项的扣分行为如: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将一次扣4-5分。考核的分数高低成为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南方都市报》20131216日)

社区矫正是个舶来品,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优势在于能够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既能让他们接受刑罚的惩罚,又能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顺利回归社会,减少交叉感染。

我国的刑罚制度虽然早有社区矫正的内容,如规定了管制、缓刑、假释等,但还不够完善,不够具体。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2012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社区矫正逐步走上了正规,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当然,我们始终不能忘记,社区矫正人员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这一特殊的身份决定了他们既要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也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办法规定的各项具体内容,比如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指导和监督。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矫正规定,那么就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

但即使他们是罪犯之身,社区矫正人员仍享有法定的权利,比如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他们的言论表达权等权利不应受到限制和剥夺。广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量化计分及分类管理,是对社区矫正制度落实的积极探索,值得肯定,但它规定对擅自接受采访、发表演说的社区矫正人员作为违纪予以扣分,则限制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理当废除。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订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没有此项规定,广东的做法超出了上位法的内容,做了不当的扩张。更何况,这些具体内容涉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应保留。

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演说,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只要他们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那么就应当予以允许。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人员。当然,社区矫正人员如不当行使了相关的权利,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同样也应当接受处罚,严重的要收监执行,甚至追究触犯法律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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