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个人处理”是否是处理“弃婴”的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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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富平县妇保院个别医护人员涉嫌拐卖新生儿恶性事件发生后,3日下午,陕西省卫生厅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加快查处进度,彻底查清案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京报》2013年8月4日)
据央视报道的最新消息,涉嫌被拐的婴儿“来小孩”4日凌晨已在河南安阳被警方解救,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目前当地共有7个家庭向警方报警,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更多的案情将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从目前披露的案情看,富平县妇保院产科副主任张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欺骗产妇及其家属,谎称婴儿有病,说服家属放弃并同意交由其处理后,伙同人贩子倒卖,这确实是一件严重违法、手段卑劣、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恶性事件。一方面说明该妇保院管理极不规范,在监管上存在严重的漏洞,让不法分子如入无人之境,另一方面也说明个别医务人员毫无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这应当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彻查案件,查堵漏洞,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应是当务之急。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包括领导的责任,也刻不容缓。
然而,另一个更让人揪心的事实同样不容忽视。多位产妇及其家属都提到,张某等人在谎称婴儿有病难以治愈时,总是提出“找个人处理”,让家属放弃。在得到所谓的家属“同意”后,便将婴儿交给一名“60多岁穿灰衣服的烧开水老头”,并收取几十至一百元不等的处理费。那个老头是如何“处理”被弃婴儿的,同样值得深究。
在这一过程中,医院未对婴儿的病情作出正式的诊断和鉴定,这也正是张某等人的骗术能够得逞的关键。但退一步想,如果婴儿真的有某种疾病,甚至是终生无法治愈的疾病,是不是表明“找个人处理”的方法就是合理合法的?
我们知道,胎儿一旦出生,就是一条生命,除了出生时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的死胎,都应当享受人的基本权利,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生命不能被随意剥夺。尽管目前加大了对胎儿的预防、检查和筛选,婴儿出生时的健康率明显提升,但确实仍有一小部分疾病是难以预防的,甚至是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对于这些有健康缺陷的婴儿,医院也要尽到人道主义,对其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同时教育说服家属善待患病的婴儿。对于那些遗弃患儿的家属,医院一方面可将患儿交由福利院抚养,另一方面也应当报告相关部门追究家属的责任。很显然,医院绝对不能越俎代庖,找个人把婴儿“处理”掉。
不知道所谓的“处理”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方式?过去常有“溺婴”的说法,把刚刚出生的婴儿“溺毙”,这些行为因为发生在民间,难以取证,所以少有被追究责任的。但同样的行为如发生在一家正规的医院里,是实在不能接受的。医院这种不经法定程序就把活体婴儿处理掉的做法,是典型的草菅人命,已经涉嫌故意杀人。
从报道中可以感觉到,张某在谈到“找个人处理”时可谓脱口而出,一脸轻松,这是否表明“找个人处理”是处理弃婴的“潜规划”,是不少医院的通行做法?如若是,那么真不知道有多少幼小的生命冤死在“找个人处理”之中。也正因此,期待有关部门在彻查贩婴案的过程中,也彻底查查弃婴的“处理”,不能再让某些黑手以高尚的名义上演扼杀幼小生命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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