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行为千夫所指,是否构罪还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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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虐待儿童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温岭公安官方微博称,目前颜艳红因涉寻衅滋事已被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已被行政拘留七日。(人民网2012年10月25日)
类似的发生在幼儿老师身上的虐待儿童事件,在新闻媒体上时有所见。有辱骂体罚幼儿的,有打幼儿耳光的,扯着幼儿耳朵将其吊在半空中取乐,只是虐待儿童的登峰造极之举。这类疯狂的行为,已经完全将老师的职业道德抛到九霄云外,可以说是毫无人性,千夫所指。所以当事件被公开后,正常人都会义愤填膺,强烈要求追究逞凶者的责任。
作为一名家长,完全能够理解众愤难平背后隐藏着的民意。但作为执法部门,却不能被民意所绑架,为了迎合民意做出超越法律之举。而遗憾的是,温岭警方目前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的措施,已经有违法之嫌。
据官方微博披露的消息,虐童的颜艳红因涉寻衅滋事已被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已被行政拘留七日。也就是说,警方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的,尽管最终的定罪量刑将由法院作出,但一开始的定性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过,如果仔细对照一下刑法的条文,会发现以寻衅滋事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十分勉强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是有关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对照条文,只有第一款与虐童行为有些相近。
但显然,虐童并不仅仅是随意殴打他人,像体罚、用胶带纸封口、放置在垃圾箱里等行为与殴打行为根本不沾边,事实上,曝光出来的虐童行为也少有直接的殴打。也就是说,用寻衅滋事来定虐童的罪,理不直气不壮。从中可以看出,虐童事件暴露了一个十分尴尬的事实,那就是对此类行为我国刑法尚缺少相关的条文来予以规制。像故意伤害罪,须以造成一定的后果为条件,而虐待罪,只限定在家庭成员的范围内,翻遍刑法,却无相应的条款可用,这是保护儿童权益面临的尴尬。温岭警方以寻衅滋事立案,大约也是无奈之举。
但最无奈,也不能超越法律。“法无明文不为罪”,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刑法的通用准则。执法部门绝对不能因为“不处理就不足以平民愤”而作出越轨之举,把根本不相关的行为生硬地往法律条款上套。具体到虐童事件,能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什么罪名来追究其责任,确实需要慎重考量。因为,虐童固然可恶,但超越法律的危害将会更大。我们期待立法部门尽快完善法律,让虐童行为受到严厉的惩处,但我们更期待所有的行为是依法而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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