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员的暴戾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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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1日晚,熊伟和朋友因为在广东肇庆市鼎湖区坑口的苏村游荡时,被村民认定为窃贼,因而遭多名治安员殴打致死。3月7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涉案嫌犯分别被判处3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广州日报》2012年3月21日)
如果真的存在“游荡罪”这一罪名,那么熊伟被殴致死也算是罪有应得。熊伟与他的朋友,即使是真的小偷,被村民人赃俱获,罪也不应致死。他们的行为应该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而不是由村里的治安员进行惩罚。更何况,并没有证据证实他们实施了盗窃,就因为在村里游荡,就被群聚而至的治安员打死,暴戾如此,让人心惊。
那么,治安员的暴戾从何而来?
绝大部分人会把主要原因归咎于治安员法律意识的淡薄。这些治安员只是普通的村民,他们确实可能不太了解法律的详细规定,更分不清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的差别。但“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样的基本常识不会不知道,即使遭遇被害人反抗等情形,只要采取足以制服的措施即可,绝对不会下此狠手。主犯李某是村委会的领导,应该法制意识稍强些,他虽然报了警,但没有及时制止治安员的暴力行为,而是在违法的过程中起到了主导的作用。因此,说是法律意识淡薄,实在是非常牵强的。
我倒是从治安员的身上,看到了野蛮执法的影子。治安员虽然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不具有执法的资格,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向现实中的执法人中学习、效仿。前几天,有一段短短一分来钟的录像在微博上被广泛传播,录像的内容是城管队员正在踩踏沿街叫卖妇女所挑的水果担子。其实,这样的情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野蛮执法是极易传染的。一有机会,治安员身上的野性就会不自觉地被激活。
当然,对这样的行为处罚不严,也是纵容类似事件一再发生的根源之一。把小偷或者把疑似小偷的人员打死,新闻时有报道。人们常常会以出发点是好的为由为行凶者推脱,司法机关在处理行凶者时也常常失之于宽。但如果站在被害者及其家属的立场上,一条无辜的生命被伤害、被剥夺,这是十足的暴行。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即使有赔偿了经济损失、自首等量刑情节的存在,主犯也仅判入狱三四年,从我个人的判断看量刑偏轻了。而偏轻的量刑,无疑起不到应有的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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