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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禁烟公约不能光看企业“脸色”

(2011-07-26 15:58:48)
标签:

杂谈

 履行禁烟公约不能光看企业“脸色” 

http://1881.img.pp.sohu.com.cn/images/blog/2011/7/26/15/27/u49189588_132213fb167g214.jpg

    今年内工信部将修改烟包标识的规定,烟包警示标识或将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采取图文并用的形式,扭转现有警示标识控烟效果有限的现状。专家表示,现有的警语冲击力不够强,建议烟草包装向国际看齐。(《北京晨报》2011年7月24日)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于2003年5月由世界卫生组织192个成员一致通过的第一个限制烟草的全球性公约,目的是在全球控制烟草危害、共同维护人类健康。该公约及其议定书对烟草及其制品的成分、包装、广告、促销、赞助、价格和税收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政府于2003年11月签署公约,成为第77个签约国。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2006年1月,公约正式在我国生效。

  按照国际法的有关准则,各缔约方须严格遵守公约的各项条款。但遗憾的是,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五年多来,其内容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烟草广告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或隐或现,打“擦边球”的现象屡见不鲜。香烟盒上“吸烟危害健康”等警示标识不够鲜明,冲击力不够强,使得警示作用很不明显。

  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跟上,使得公约的内容在我国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和执行。工信部关于修改烟包标识规定的表态,其预想达到的效果也不是完全履行公约的规定,一个“或将”将工信部的底气暴露无遗。平心而论,工信部作为主管部门并不是不想或者没有能力来制订好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是受到种种制约,因此宁可让公约得不到有效履行也不敢果断行事。

  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我国是一个烟草大国,烟草行业为国家财政提供了大量的税收,据统计,2010年我国烟草行业的税收达6000多亿元,成了我国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在我国的税收百强企业中,烟草企业为数不少。在这样的情况下,烟草企业就有足够的“底气”与立法机关进行博弈,政府在制订相关的法律规定时不得不看企业的“脸色”,使得有关严格履行公约的法律规定无法及时出台。

  但控制烟草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长久之计,绝对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长远的影响。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的烟草的危害,既然我们有勇气加入国际烟草控制的公约,那么应当拿出“壮士断腕”的信心和勇气,尽快与国际接轨,严格履行禁烟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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