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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自比文天祥

(2011-01-21 15:54:14)
标签:

杂谈

贪官自比文天祥 
http://1801.img.pp.sohu.com.cn/images/blog/2011/1/21/15/22/u49189588_12e5f36adfeg213.jpg

四川省乐至县交通局原局长宋立光因涉嫌受贿接受法院审理。庭审中,宋立光推翻此前供述,称侦查人员先后对他进行亲情逼供、寒冷逼供、传染病逼供。法庭复审中,面对检察机关出示的10余组未进行刑讯逼供的证据,宋立光均以“假的,全是假的”回应,还引用文天祥的诗句,称要留取丹心照汗青。(《法制日报》2011120日)

文天祥是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民族英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是其一生的真实写照,浩然正气,不屈不挠,使其流芳千古。一名站在法庭被告人席上接受审判的“贪官”,敢于用文天祥自比,恐怕不能简单地以“闹剧”来定性。

一种可能,正如报道所指的那样,只是一场闹剧。如今的贪官,腐败的方式越来越多,自身的素质却越来越差,既要贪,但又不能“好汉做事好汉当”,一旦东窗事发,就百般抵赖,无理取闹。在法庭上翻供就是其惯用的手法之一。

另一种可能,真的是受到了冤屈。在侦查阶段没有机会也没有能力反抗,到了法庭,是最后的机会,也是惟一能够洗脱的地方,于是翻供的翻供,叫屈的叫屈,以引起法庭的注意。还真别说,通过法庭的审判,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等不法行为时有曝光,让人还真担心,敢于自比文天祥的宋立光是不是也是屈打成招的?

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切实保障人权,我国在去年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操作程序。其实,非法言词证据早被称作为“毒树之果”,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公诉机关要证明没有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取得证据,需要更加严格、规范的办案程序,法庭要排除非法证据,也需要更加公开透明的庭审。

对个案来说,宋立光还是被法庭认定为受贿犯罪成立,遭受刑讯逼供的辩解没有依据,而被判处相应的刑罚。但此案也提醒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今后类似的案件可能会越来越多,如何提高办案的水平,是摆在面前必须要认真回答的课题。从宋立光案来说,司法机关并非无瑕可击。法庭要求侦查人员对讯问情况作出书面的说明,侦查机关“以出差在外”来回应部分侦查人员未作说明,明显不合常理。而法庭要求辩护律师对侦查人员、看守所干警及在押人员自行调查取证,在现有的环境下,无疑也是强人所难。如果这些看起来是细节,实质上至关重要的环节得不到认真的回应,那么办案的效果会大受影响。既不能让被告人认罪,也让公众产生合理的怀疑。如此来说,“贪官自比文天祥”确实不是一起简单的闹剧,笔者的忧虑恐怕也是大多数民众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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