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对隐匿财产的保障房申请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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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下午,深圳住建局首次对近期引起广泛争议的保障房事件作出回应。据透露,有确凿证据证明大概有20余户申请者隐瞒了房产、自有用地,目前深圳市住建局已经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华西都市报》2011年1月9日)
深圳市对保障性住房的审查工作已经历时一年,从初审、复审到终审,三次审查三次公示,无不掀起众多争议。这说明,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远没有做到公开透明,群众对此有意见,而且还不小。人们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对待申请保障性住房这一问题上,群众确实发挥了积极的监督作用。但很显然,群众监督的威力再大,还远远不能杜绝申请过程中欺诈行为的发生。
在肯定群众监督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不论是监督过程中信息的对称程度,还是监督方式和内容的上的差距,使得群众监督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比如,普通群众就无法查询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情况,使得监督的准确性大受制约。更何况群众的监督很可能落入到被监督者的手中,使得监督石沉大海。
事实上,在深圳保障性住房申请的过程中,这一现象已经表露无遗。三次公示,每次总是有争议,即使是所谓的终审,也还是有不少漏网之鱼。住建局公开承认的就有20余位申请者隐瞒了财产,潜伏其中还没有查明的,或者即使有线索尚没有确凿证据的,真的不知道究竟还有多少?
之所以会有如此现象发生,就在于对欺诈者没有足够的威慑力。这就使得不少别有用心之人抱着侥幸心理来欺诈,查不到就能捞一票,查到了大不了拿不到住房,也没有多少经济损失,本身也就是不该得的。而这种“挤牙膏式”的审核过程,全在于主管部门想花多少力气、多长时间来挤,至于能不能保证挤干净,能不能把保障性住房分配得尽量公正合理,只有天知道了。如果不能够让欺诈者付出血的成本,就根本无法杜绝欺诈现象的发生。
尽管住建局表示已经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但这种处罚的力度有多大,还不是很清晰明了。其实,对这种利用欺诈方式来骗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早有了明确的规定,完全可以依法适用。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刑法中有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衡量隐匿财产的保障房申请者的行为,其已经或者可能获得的利益,就是其实施诈骗犯罪的数额。也就是说,对欺诈者要用刑法侍候,不光要让其坐牢,还要处以没收财产等附加刑。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治理保障房申请过程中的欺诈现象。
当然,用刑法来治理,仍旧离不开群众的监督。如果能够把骗房者打入监牢,相信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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